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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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民生工程政策,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工作机制,以培训促进就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申报并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或企业,对其培训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二条: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自主培训的企业,需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许可);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够承担各类培训任务;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每个专业(工种)工位数不得低于15个;5、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7、年短期培训在20O人以上,常设专业(工种)不少于2个;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8、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期中流动资金应达到10万元以上;9、按时接受年度审验,达到合格以上,并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二、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招标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机构的基本条件。(二)申报程序。1、提出申请: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直所属培训机构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备案表》(附件1);(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4)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5)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6)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7)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凭证。2、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核、审验。考核、审验内容包括:培训机构资质、教学场地、实习(实训)场所、实习(实训)设备、师资队伍、专业教学大纲、选用教材名称、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上年度培训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专家审核组根据实际审验情况,认真填写培训机构审验表,并由审核专家签名存档备案。3、审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主持召开由相关领导和专家审核组成员参加的定点培训机构考核、审验情况听证会,通报审验情况,拟认定定点培训机构。(2)拟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公示:对拟认定的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方式等。(3)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发文认定,同时通过媒体和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三条: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工种),结合自身实际,在规定时间内(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开班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1、开班申请报告;2、学员花名册(附件2);3、培训机构资质证明(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订单、定向培训协议书复印件;5、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的,需提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6、开班计划审核表;7、身份证复印件;8、教学计划;9、拟使用教材名称。第四条:开班。培训机构或企业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的开班计划审核表后,在规定时间内开班上课。开班时必须召开开班动员会和设置公示栏。1、开班动员会:开班当天,培训机构或企业要组织参训学员参加开班动员会,开班动员会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方可举行,开班动员会上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员或培训机构人员对培训政策进行宣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员要对参训人员进行现场点验,点验合格人员即为本期培训人员。2、设置公示栏:培训机构或企业要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培训公示栏。培训公示栏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班次、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授课教师、监督电话等。第五条:培训过程管理。1、培训机构或企业在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上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做好参训学员的考勤和培训日志填写工作。每个培训班均要指定专人负责。2、培训机构或企业在培训过程中要随时做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员出勤率、学员对培训政策的知晓率、满意度、教学进度、授课质量、课堂纪律、教材内容、师资情况等。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认真填写《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4),并由核查人员、培训机构或参训单位、培训班负责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时间将根据课程安排情况由专家核查组随机确定,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每个班次核查次数不少于3次。3、培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课程变动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未经批准擅自变动培训项目、内容、课时等,该班次予以取消;第六条:结业考试。1、培训机构或企业在培训课程全部完成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结业考试申请。结业考试申请包括:结业人数、结业专业(工种)、拟考试时间等。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将会同财政部门对培训学员进行电话回访,回访度比不低于30%,回访不合格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回访合格人员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命题,并组织考试。3、结业考试合格率将记入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质量考核,作为下一年度认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培训的依据,对考试合格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或企业,下一年度将削减培训指标或取消培训资质。第七条:资金拨付。一、培训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或企业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申请培训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将取消培训补贴的发放。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1、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2、技能分班台帐;3、培训日志;4、学员考勤表;5、培训合格学员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的,需提供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7、学员成绩统计表;8、结业考试样卷。同时还应报送《技能培训满意度调查表》(附件5)和《培训机构对本期培训综合评价表》(附件6)。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培训合格学员进行电话回访。三、审核合格后,财政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帐户(直补个人的直接拨入培训学员个人帐户,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拨入企业帐户)。第八条:跟踪回访。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跟踪回访。跟踪回访的形式:电话回访和现场咨询;跟踪回访主要内容:了解参训学员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知晓度、培训技能的实用性、实效性等,并继续做好培训政策的宣传工作。2、在回访过程中如果发现参训学员联系方式改变,培训机构或企业应立即收集其新的联系方式,并在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确保与培训学员通信畅通。第九条:违规处置。1、各培训机构、培训企业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班,对擅自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不予承认。2、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网上公示,进行全民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列入黑名单。3、对宣传不到位、听课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班次,第一次发现责令培训机构或企业进行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该培训班次予以取消;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培训项目、内容课时的,该班次予以取消。4、对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班级,不予补贴;5、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数追回被套取的补贴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企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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