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支行2010年抵字第6666663010100001号抵押合同抵押人:刘某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2.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本行咨询。抵押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重庆市××区(县)××路(街道)××号邮政编码:40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电话:023-88888888传真:023-99999999抵押人:刘某(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重庆市××区(县)××路(街道)××号邮政编码:40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023-88888888、13333333333传真:为了确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支行2010年公固贷字第6666662010100001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本金大写)分别为: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元第二条抵押物(一)乙方同意以其拥有的财产:房地产(详见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二)上述抵押物评估或双方协商价值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第五条抵押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仍应以已抵押的财产对基于原借贷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二)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第六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一)乙方保证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时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重复抵押等情况。(二)已如实向甲方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三)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维修和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接受并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检查。(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丢失、损坏、短少、贬值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情况的,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十日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者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五)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捐赠、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改变抵押物的形态及用途。(六)抵押权存续期间,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主合同债权质押担保;3.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七)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没有任何形式的虚假及重大遗漏。(八)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九)甲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涉及抵押登记事项的,甲方和乙方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十)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1.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4.歇业、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5.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十一)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所得损害赔偿金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主合同债权质押担保;3.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4.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5.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十二)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乙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十三)本合同所担保的贷款若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抵押物保险(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物保险,保险单上记载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价值相当,保险期限不应短于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乙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直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为止。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垫付的保险费。(二)对上述保险赔偿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主合同债权质押担保;3.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第八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它权利凭证交由甲方保管。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2.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三)乙方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第十条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本合同经合同各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在任何情况下,未办理公证或公证后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甲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二条其它事项(一)乙方已清楚的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二)/(三)/(四)/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登机机关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抵押物清单;(二)/(三)/第十六条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抵押权人(甲方):(签章)抵押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时间:2010年1月10日签约地点:××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