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银发[2002]355号2002年11月21日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帐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估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城市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四、城市商业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贷款管理工作。五、本实施意见中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为最低标准,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更为审慎细化的标准,但应有与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相对应的折算方法。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贷款本金利息(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七、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一)正常: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正常贷款的主要特征是: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2、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关注类贷款的主要特征:1、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2、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3、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4、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5、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2、借款人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4、借款人带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7、借款人借款过多,负债比例较高。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9、借款人出现其它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次序。(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它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以完全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以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撤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回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11、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抵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12、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八、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如无充分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九、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十、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做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十二、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贷款。违规贷款的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十三、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十四、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对还款责任明确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对还款责任未明确的,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对帐外经营挂帐的应收帐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十五、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其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的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十六、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比照同等情况的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十七、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对能够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以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进行风险分类。十八、对特殊类别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可根据各种贷款自身的特点,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调整各自的分类标准。十九、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二十、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二十一、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的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和特种准备金应按季提取。二十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应提取专项准备金,其中关注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次级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0%,可疑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40%,损失类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为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100%。本条所称贷款无抵(质)押部分,是指贷款本息与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二十三、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客观、审慎。(二)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由贷款人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作出。(三)各类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折扣率应有明确的内部政策。(四)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五)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如抵(质)押物的价值或控制权出现重大问题应实时重新评估。二十四、特殊类别贷款如银行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等应提取特种准备金。特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可根据本行或同业以往的损失记录确定特殊类别贷款的损失概率,按可能损失的100%提取。二十五、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标准是对贷款损失概率的粗略概算,只有在不能准确计算贷款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予以采用。有条件的应逐一评估每笔贷款的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0%提取准备金。二十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十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基本流程为:(一)分类准备1、整理、收集贷款档案资料。由贷款经营部门收集借款人基础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担保资料、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银行催收通知书、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重要文件,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2、录入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有贷款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借款人信息资料的录入。3、及时更新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资料至少每季度全面更新一次。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时,借款人资料应及时更新。(二)初步分类贷款经营部门分析借款人资料,撰写债务人的背景材料,填写分类工作初稿,并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要求提出初步分类意见,提交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和认定。(三)分类复审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经营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分类初步意见等资料进行复审。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贷款经营部门充分沟通,对分类初步意见充分讨论。贷款经营部门应根据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客户信息和分类资料。(四)分类认定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五)分类结果审批应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单位对五级分类结果的批准权限。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各级、各类单位对分类结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六)提出改进意见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分类、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应对贷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贷款经营部门。二十八、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如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该项贷款的分类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时进行调整。二十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建立以分类授权为核心的五级分类审批制度,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二)贷款经营负责本部门经营的贷款档案资料收集、贷款风险初步分类和参加分类认定工作。其中,贷款经营人员收集其负责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提交其上级。贷款经营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三)为简化工作程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可于贷款经营部门设置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本级贷款经营部门贷款授权限额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