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传票是一种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凭证,也是办理资金收付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根据,也是核对帐务和事后考察的重要依据。当银行的会计凭证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的时候,因为要在银行内部进行传递,因此,记账凭证,又称作“传票”。银行的会计凭证(传票)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银行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的依据。金融企业的会计凭证是办理现金收付、记载账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银行进行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以原始凭证代替的。由于金融企业的记账凭证要在会计内部的各个核算环节中进行传递,所以银行的记账凭证习惯上也叫“传票”。一、会计凭证的设置原则银行的会计凭证涉及面很广,有些会计凭证不仅供本单位会计核算上使用,而且还要提供给开户银行、开户单位、以及同行业其他会计主体使用,根据这一特点,要求金融企业在设置会计凭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准确的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根据这一原则,除设置共同使用的基本凭证以外还必须根据发生业务的不同要求和规定设置特定的专用凭证,用以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同时,传票上还应设有有关单位和个人签章的栏次,以便明确经济责任和工作责任。(二)各种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应作统一的规定,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相统一。会计凭证要有会计分录栏,以便填明应记科目和发生金额,凭以登记有关账簿。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要求,付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的名称及账号应列在凭证的左方;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的名称和账号应在凭证的右方。(三)会计凭证的设置必须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会计凭证尽量与特定凭证相结合,以节省人力和物力,便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会计凭证既要能说明经济业务又要简明扼要;会计凭证的联数,既要保证需要又不宜过多,以方便套写;会计凭证的颜色应尽量固定,以便于会计人员识别;尺寸的大小适宜,以便于装订保管。二、会计凭证的种类(一)会计凭证按照形式划分,可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复式凭证是指每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应借应贷科目都填列在一张会计凭证上,既是借方凭证又是贷方凭证。其优点是:资金的来龙去脉清楚,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非常明确,同时事后查考也较方便。其缺点是:不便于分工记账,不便于按科目汇总发生额,记账过程中容易发生漏记。单式凭证是指每张会计凭证只填列一个会计科目的凭证。一笔经济业务涉及几个会计科目就要填列几张会计凭证。为了便于明确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和相互核对,在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有关会计凭证上,应注明所涉及的对方科目名称或代号。记载借方科目的凭证叫借方凭证,记载贷方科目的凭证称之为贷方凭证。单式凭证的优缺点正好与复式凭证相反,由于单式凭证每张凭证只填列一个会计科目,便于会计凭证的传递,便于会计人员分工记账,迅速处理业务;每日营业终了也便于按照会计科目汇总发生额,便于整理和装订保管。单式凭证的缺点在于,不能在一张会计凭证上完整地反映每笔经济业务的全貌及资金的来龙去脉,因而事后查考比较麻烦。从上述情况来看,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各有优缺点,但是两者比较,从简化手续便于分工记账及组织会计凭证科学合理地迅速传递、缩短每笔经济业务的处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上来看,单式凭证更适合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因此银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凭证一般为单式凭证。(二)按照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作用,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又叫单据,它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当时取得或填制的,据以记载经济业务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一般是由银行的客户填制并提交到银行的业务凭证。如转账支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是指银行有关人员在办理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如存款利息通知单等。记账凭证也就是传票,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或者直接由原始凭证代替的,用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在银行业务中,必须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但是大部分业务是指接用外来的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凭证,这样做的优点就在于节约人力物力,缩短业务处理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便于保持内外账务的统一和一致。(三)按照会计凭证的使用范围,会计凭证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有关经济业务事实和原始凭证自行编制的凭以记账的记账凭证。按其性质基本凭证一般有以下几种:1、现金收入传票;2、现金付出传票;3、转账借方传票;4、转账贷方传票;5、特种转账借方传票;6、特种转账贷方传票;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注:表外科目收付传票,应包括城市银行的备忘科目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和规定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特定凭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开户单位提交的或由其他金融单位寄来或票据交换提入的,用来代替传票凭以记账;另一类是金融企业自制的专用凭证,如报单、储蓄存单等。特定凭证种类较多,格式也不相同,其具体内容将在以后有关的业务处理方法中加以说明。三、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如上所述会计凭证是办理业务和记载账务的依据,所以每一种会计凭证都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这些事项称之为凭证的要素。由于各种业务性质的不同,会计凭证的要素也不完全相同。但以下事项是各种会计凭证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因而称之为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作为记账传票时,必须注明记账日期);(二)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三)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信用社)的名称和行号;(四)人民币符号和金额;(五)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六)会计分录和会计凭证的编号;(七)单位按照有关的签章;(八)银行(信用社)及有关人员的签章。四、会计凭证的编制要求会计凭证地填制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书写规范、符合规定。(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二)填写凭证、账折及记账的各种符号为:“第号”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百分号、月利率为千分号、日利率为万分号。(三)金额的填写。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在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0”补足,不得用“—”代替。中文大写数额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中文小写数字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元”之后应写“整”或“正”(下同)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大写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总之中文大写金额的填写要符合汉语语言的规律。金额在拾元至贰拾元之间的应在前面加壹。(四)凭证未写满全张,其金额栏的空格,应从右上角至左下角用斜线划销,两笔以上的应填写合计金额。凭证填写错误,除特定凭证按其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准予更改的项目更改以外,其他凭证的内容写错一律不得更改,均应作废重填。(五)凡是有特定格式凭证的业务,应使用特定凭证,联数不可缺漏,也不能以其他凭证代替。(六)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七)为明确对应关系及会计凭证的张数,每日要按业务发生的数量使用“传票销号单”编列分号。一般情况下,一套转账会计凭证只能按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方法对转,一般不能采用多借多贷的对转方法。(八)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并且要规范化填写。在填写会计凭证时,月是1月、2月和10月的,日为1至9和10日、20日、30日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11至19的应在其前加.“壹”。出票日期未大写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出票日期的填写不规范的银行可以受理,但因此而发生的经济纠纷银行不承担责任。五、会计凭证的审查在受理会计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合法合规,真实清楚,手续齐全,并应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否应为本行或本社受理的会计凭证;(二)使用的会计凭证其种类是否正确,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的张数是否完全相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三)账号、代码与户名是否相符;(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五)密押、签章和支付密码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六)业务事实摘要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八)计息、收费、罚金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九)内部会计科目和账户名称使用的是否正确。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应拒绝办理;对计算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或重制;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违法乱纪行为应认真追究,并报告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凡是会计人员已经受理的会计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的名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或“转讫章”,传票附件加盖“附件章”。会计凭证的记账日期与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日期必须一致。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即便利客户,又要遵守记账规则,以便于会计核算的顺利进行。除有关业务核算的手续另有规定外,各种会计凭证必须在金融企业内部传递。七、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与保管会计凭证必须按结账日整理,按日或定期装订,定期装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装订前应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传票张数,传票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全。会计凭证的装订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的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每个会计科目下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的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照收入、付出的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传票的前面,现金收入、现金付出日记簿作“现金”会计科目日结单的附件;销号单附凭证的最后,每日科目按照会计科目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列顺序号,并与传票销号单和现金收付日记簿已销号码合计数核对相符。装订时要将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传票过多可分为若干册装订;传票过少的可将若干日的传票合并装订,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合并装订的传票,除必须按日加封底并按日期顺序排列外,还要加汇总封面,并填写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的字样。已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按传票封面的内容填写齐全,自年初按结账月的顺序编列顺序号,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的封面上分别编列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的名章,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并在每册传票上加编自年初按传票本数的保管编号入档保管。计算机打印的有关会计凭证、科目日结单,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的名章后,按规定进行装订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