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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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讨论材料十: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简称《2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溪市商业银行。英文全称:BenXiCommercialBankCO.,LTD.英文简称:BenXiCommercialBank第四条本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解放北路62号,邮政编码117000。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5,491.31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本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本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本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公司的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以及支行行长、副行长必须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十一条本公司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公司的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支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对各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三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公司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依法经营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努2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确保本公司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客户至上、服务第一、讲求效率、积极开拓、服务社会。本公司的经营机制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代理收付款项;(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二)个人黄金理财中间业务(限分公司经营)。第三章股份和股权证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即本公司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公司注册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份总额为15,491.31万股,按面值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本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5,491.31万股,其中本溪市财政局持股6,000万股,于2007年4月19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7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900万股,于2007年5月29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09%;桓仁矿业有限公司持股900万股,于2010年1月13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1%;本公司内部孙庆忠等15个自然人代表793人(其余778人不再行使股东权力)持股2,691.31万股,均于2007年4月19日以货币和净资产方式出资,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37%,其中孙庆忠代表87人,持股349.47万元,屈海良代表63人,持股227.21万元,田庆和代表22人,持股81.9万元,于和顺代表31人,持股111.6万元,张涛代表34人,持股125.5万元,霍光代表50人,持股179.9万元,张存波代表28人,持股102.03万元,王智达代表79人,持股280.4万元,陈万金代表63人,持股215.3万元,于海利代表61人,持股213万元,张秀伟代表60人,持股215.1万元,裴德民代表48人,持股170万元,夏维民代表40人,持股141万元,吕彬代表28人,持股99.2万元,商凤琴代表99人,持股179.7万元。以上单位和个人均为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发起人股。第十九条本公司股东拟持有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时,须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二十条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对股份的增减和回购分别作出决议,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加本公司资本。因增加本公司资本而发行的新股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三)向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者募集新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同其他金融机构相互参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份:(一)为减少本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向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条件者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本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本公司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四节股权证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为本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即本公司每一股东持有一张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权证。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本公司名称;(二)本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额;4(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权证的编号。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印章后方为有效。股权证上的董事长签名和本公司印盖可以采取印刷形式。第三十条本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及时向本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权证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存放于本公司住所。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公司保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公司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依据股权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本公司股东。第三十七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本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本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本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5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四十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三)维护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第四十一条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公司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一)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5%;(二)(存款准备金十备付金)/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13%;(三)不良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30%;(四)[(同业拆入十同业存放)-(拆放同业十存放同业)]/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5%。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一股东在本公司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股东在本公司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四十四条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为质押权标的。股东需以本公司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公司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公司股份再行质押。第四十五条本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候选人。第四十七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做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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