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便于您全面正确理解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并慎重签署。特别提示: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担保物,为您提供融资融券,但并不代表本公司认为或者保证您能够盈利;您利用融资或融券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其盈亏结果及风险责任由您独自承担。本公司为您提供融资或融券时,您需按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担保物,本公司对担保物的接受并不代表本公司对该担保物不提出任何异议。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等情况,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不可抗力、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二、您在开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本公司及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您可能因此导致损失。三、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我公司重估长期停牌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担保物价值与您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或因担保品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的担保物将会被强制平仓,而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您的控制,平仓的数量、金额可能超过您的全部负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出现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未按约清偿融资融券债务或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足额补仓或减仓的,我公司有权降低您的授信额度、信用等级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发生有可能影响您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我公司有权要求您提前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取消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五、融资融券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收费标准调高,我公司有权相应调高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固定额度使用费、固定额度占用费等,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所增加的融资融券成本将由您自行承担。六、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七、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当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或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将可能面临被我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交易所对标的证券范围实时调整的,您的融资(券)交易可能受到限制,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八、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我公司将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我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我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我公司手机短信发送系统未显示发送失败提示视为已经通知;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以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张贴或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因此您应及时关注邮箱、手机及本公司的公告等。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均有可能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3九、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要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并建议您经常修改密码。任何使用您的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您的行为,您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十、您发出担保品转入指令后,应该核查该指令是否“已报”并关注担保证券日终是否交收成功,如担保证券未交收成功或划入的资金未及时到账,可能会导致您无法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十一、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我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您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或因未申报“卖券还款”指令导致融资负债到期未归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还须关注您的交易可能因监管原因被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十二、您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配股、配债、行权的,需在信用资金账户中准备相应的自有资金,不得以融资买入方式行使。因您信用资金账户自有资金不足导致配股、配债、行权失败的,其相应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十三、您若以申报“普通卖出”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按该证券开仓时间优先原则先偿还该证券的融资欠款;您若以申报“卖券还款”指令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须按所有融资买入证券的开仓时间优先原则偿还您的融资欠款。前述所称价款在归还上述欠款前不得用于配股、配债、行权等权益的行使。十四、您应及时归还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债务。如您未能按期履行归还义务,您质押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将可能被强制平仓,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日间交易与日终清算时,您归还债务的信息可能存在差异,您的负债以日终清算数据为准,请您关注日终清算后数据。十五、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制定的标的证券品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折算率及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设置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可买入或转入的担保证券只能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选定,但这并不代表本公司承诺买入上述证券品种均能赢利。您在上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自行选择投资品种,并独自承担盈亏结果。十六、本公司有权视市场情况或您的资信情况调整您的保证金比例及补(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将影响您的可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或可能导致您被强制平仓。十七、受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基本面等影响,如上市证券连续下跌,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担保资产,有可能发生巨额亏损。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也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您造成交易亏损。十八、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十九、您应清楚知晓我公司营业部及员工的下述规定:(1)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业务;(2)不得为您代客理财;(3)不得向您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4)不得向您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向您提供担保;(6)不得代理您办理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操作。如您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您自行承担。二十、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情况;您任职期间或持股期间不得使用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二十一、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限售股持股情况,不得违反规定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不得将限售股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如未遵守此项规定,您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二十二、您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适用于个人客户)。二十三、您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您的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机构客户)二十四、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本公司可能出现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4撤销等情况,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二十五、您的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您的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限制,由此可能给您带来损失。二十六、您在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其它证券公司使用,在其它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不得在本公司使用。未按规定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所带来的风险由您承担。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所有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业务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没有风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授信相关指标:风险阀值平仓维持担保比例130%补仓维持担保比例150%提取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300%补(平)仓期限补仓期限2个交易日平仓期限2个交易日融资融券授信授信额度根据甲方资产状况、申请额度,乙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及财务状况确定。最终审批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授信审批结果为准。额度生效期限授信额度生效日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为准。授信额度类别分为固定额度和浮动额度两种,根据甲方申请及乙方相关规则确定,最终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确定类别为准。利(费)率融资年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融券额度使用费率、融券额度占用费率、逾期年利率及罚息率通过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具体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数据为准。保证金比例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具体数据以乙方核准的结果为准。注:甲方同意上述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指标在乙方对其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甲方留存在乙方融资融券系统中开立的第三方邮箱里。特此确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5甲方确认乙方已指定专人向甲方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说明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且乙方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全部内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所作的选择均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自愿签署本协议。甲方(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解释为:【融资融券交易】指甲方向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