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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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建筑面积:/m21.4工程结构形式:第2条:承包范围、承包内容、承包方式2.1承包范围及内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2.2承包总价中已包含了以下费用:2.2.1劳务协议中规定了乙方承担的费用;各项管理费用。2.2.2乙方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手头自备工具(详见附件)、劳保费、医疗费。2.2.3使用机械、生产工具所增加的费用。2.2.4冬雨季及夜间施工人工降效窝工费用。2.2.5高层建筑超高(人、机)降效窝工费用。2.2.6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用工费用。2.2.7模板组装、拆除、清理、维修、刷油、分类码放用工。2.2.8施工中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工费用。2.2.9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程技术间歇窝工费用。2.2.10正常施工工序中的剔凿、凿毛处理用工费用。2.2.11文明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打扫卫生用工。(如扫雪、洒水、迎接检查等)。2.2.12必要的开会教育、学习和社会用工费用。2.2.13电工、电焊工、信号工、放线工、试验工、架子工、材料工、搅拌机手、卷扬机手、打夯机手等特殊工种的用工费用及清理费用。2.2.14距离建筑物500米范围内的材料、机具、设备的装卸车、清理、刷油、分类码放,挂牌用工费用、二次倒运用工费用以及管理用工费用。22.2.15现场至生活区施工及管理人员往返路途耗时降效费用。2.2.16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施工,互相影响(人、材、机等)降效窝工费用。2.2.17地区性停电停水(法定)、自然气候,政府性重大会议、活动等影响造成停工窝工费用。2.2.18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连续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停窝工费用。2.2.19承包总价内已含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目标的奖励费用。2.2.20承包期内国家和地区政策性人工单价浮动费用。2.2.21承包总价内已含因现场临水、临电管线增加的用工费用。2.3承包方式采取:包清工,包小型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工完场清的承包方式。2.4进场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2.5不在上述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任何费用,无论是否发生,均不包括在本工程范围内,双方对此不作任何结算。第3条:合同价款3.1计价方式: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3.2材料供应原则:甲方供应材料限额领料,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3.3固定综合总价为不含税总价,甲方在支付工程款及结算总价款时,甲方将按乙方开发票时所交的税金退税给乙方。3.4上述条款确定的总价已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存在的调整因素,包括设计变更、政策、市场、物价及其他风险因素,因此不再作任何条件下的调整。第4条:工期4.1本工开工至竣工计日历天数天。以现场甲方签认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以上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气候影响(业主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4.2工期在过程控制中,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阶段性工期或控制点(项目进度计划网络图)执行,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计划时间内按质按期完成时(甲方原因除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劳务费结算总价按15%下浮进行结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4.3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配齐足够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人员(管理人员及特殊工3种)。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配齐进场人员或在施工过程中满足不了工程需要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甲方将在不受理延长工期和停工损失的前提下,指令乙方停工整顿。若整顿后无明显效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直至将乙方清退出场,另行组织安排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乙方同意无条件承担。第5条:质量与验收5.1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返工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认真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工作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甲方代表及监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引起的经济支付由责任方承担。5.2在以上检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如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允许顺延。5.3工程质量等级:符合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且质量必需达到设计师及甲方根据合同提出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5.4达不到合同条款的质量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并甲方有权给予相关处罚。5.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5.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前乙方应先自检,验收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参加,但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5.7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应遵照国家、省、市、建设方的规定,结合甲方企业管理条例进行验收,乙方违反以上条例,按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5.8业主及监理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如施工过程中监理或业主代表对乙方施工的质量认定不合格,乙方同意无条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与之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9无论是否基于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另行指示,凡承包人经手采购的原材料、半成4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材料,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详细的质保书、合格证书、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使工程所用材料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可及时追诉有关各方的责任。承包人确保其所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性能等基本情况,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双方的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谎瞒所采购材料的真实情况。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该材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已经使用该类材料的,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且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迅速采取补救或返工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5.10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承包人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根据复验结果向发包人、监理及时、准确的提供书面复验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按照本条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期限,进行复验、提交三书面复验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11承包人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材料,有不可推卸的检查验收义务。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责任。基于上述约定,无论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前如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承包人都应在材料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的2日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供书面检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详细阐述材料的各项质量、技术、性能等指标,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及材料的实际情况,另行要求承包人增加或减少检查验收的标准或范围。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依据本补充协议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检查验收报告。承包人拒不验收,或隐瞒验收实际情况,或出具虚假检查验收报告的,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时,该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5.1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5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给承包人。5.13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该后果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前,发承包方工程款不予结算。5.14承包人有义务陪同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在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承包人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经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认可5.15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工程施工现场,承包人是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除非承包人能够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否则承包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造成工程停工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5.16工期延误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损失。该损失包括6发包人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因工期延误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5.17承包人有对认为有质量疑问的材料拒绝使用的权利,如承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将对使用材料的质量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无条件接受甲方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第6条:文明安全施工6.1甲方有向乙方宣传、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的权利和义务。6.2甲方有向乙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入场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应负责作业人员日常的安全教育,安全基础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6.3乙方对所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过程责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6.4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与施工相适应的安全机构和专(兼)职主管人员,并接受甲方各级主管安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6.5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三违”作业情况依据甲方奖罚条例有关款项进行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6.6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甲方主管部门有权先令乙方停工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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