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1和忠函字第1341号致:五道杠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李四(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就贵司与委托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一、本案的事实情况。根据委托人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明,2011年9月3日9时17分,贵司的司机张三驾驶贵司的苏AXXXXX雷克萨斯轿车在某某某路段因刹车失灵与委托人驾驶的苏ABBBBB凯迪拉克轿车相碰,致苏ABBBBB轿车受损。经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贵司的司机对本次事故负全责。目前,贵司已经支付委托人车辆维修费9999元,但对委托人的车辆贬损未予赔付。另悉,委托人驾驶的车辆为新车,事发时行驶里程才二千公里。2二、本律师法律意见车辆贬损一般分为性能贬损和市场贬损。车辆性能损失,是指事故中的受损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原装产品的标准。而市场损失,是指事故前后的车辆市场价值损失,同一辆车在二手车市场,事故前和事故后的价格大不相同。车辆虽经修复,但其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以及耐用程度乃至整体性能都出现下降,这将会造成车辆价值的贬损,其还会表现在该车辆再转卖时估值的贬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系贵司司机的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系新车,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车辆已修复,但车辆修复中难免有大量敲打,甚至发生轿厢变形等重大损伤的情形,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原始状态,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车辆贬值在所难免。因此,车辆贬损实际上是一种实际的直接物质损失。对这一价值差额的索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损害他人财物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贵司作为苏AXXXXX轿车的实际车主,应当对雇佣司机张三的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担责,承担赔偿委托人车辆贬损的法定义务。3三、委托人声明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双方对争议的解决,在目前协商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承担五千元作为车辆贬损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安排专人与委托人接洽解决,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侵权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同时,委托人还保留通过媒体投诉、行政途径以彻底解决上述事宜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希望能够以和平和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在此感谢贵司对上述事宜的重视及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彭承发律师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彭承发律师电话:139,139,0,1950(注:案情背景情节为虚构,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