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文标题: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发文文号:财企[2001]80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1-12-31实施时间:2001-12-31失效时间:阅读价格:0法规类型:资产评估法规阅读人数:13发文内容: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第四条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第五条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一)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其他。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上报财政部。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补充说明:相关评论:你对中国会计视野--视野法规库有任何疑问和建议,请来信告诉我们,law@esnai.com。2发文标题: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发文文号:财企[2001]80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2001-12-31实施时间:2001-12-31法规类型:资产评估法规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第五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三)其他材料。第六条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第七条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第八条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3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