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证书)、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咨询人员,是指参加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并取得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的人员。第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咨询单位)工作并经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评估咨询业务。第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备案、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评估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评估管理办公室委托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咨询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和证书管理等工作;委托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评估咨询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从业情况进行备案和监督检查。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评估管理办公室做好本省区评估咨询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2-第二章培训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报名),合格者方能参加培训。第九条林业系统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林业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其他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林业或者经济类(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在林业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调查、林业经济管理或林业科研教学工作满5年;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满2年。第十条评估机构人员申请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第三章证书第十一条参加评估咨询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评估咨询人员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评估咨询人员证书只限证书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第十三条评估咨询人员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证书持有人应通过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补办(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补办)。第十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评估咨询人员应通过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换发证书(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人员通-3-过所在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申请换发)。第十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学习,由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在其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继续教育”栏加盖继续教育合格专用章。第十六条评估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经评估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注销其证书,并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人才中心子站(中国绿色人才网)上公示。(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咨询人员证书的;(四)泄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中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开展评估咨询业务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工作业绩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备案第十七条评估咨询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的周期为2年。评估咨询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咨询单位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第十八条评估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三)因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未满2年的;(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学习的;(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备案的情形。-4-第十九条评估咨询单位应在备案年度的3月31日前通过其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提交):(一)评估咨询单位法人证书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二)评估咨询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三)评估咨询单位上年度开展评估咨询业务工作情况汇总表;(四)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定期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或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人才中心子站(中国绿色人才网)上向社会公布评估咨询单位和评估咨询人员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评估咨询第二十一条评估咨询人员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其工作范围仅限于政策规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第二十二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接受所在评估咨询单位委派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并在其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上签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应有2名以上(含)评估咨询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估咨询单位公章方有效。第二十三条评估咨询单位应当为评估咨询人员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工作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六章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评估咨询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评估咨询人员名称;(二)开展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三)在本人参与评估所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上签字;(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5-(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评估咨询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及林业行业规定的评估技术标准、规程和准则;(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维护国家、委托评估方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保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六)接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不定期对评估咨询人员的从业情况以及在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中有无违法、违纪、不遵守国家及林业行业规定的标准或准则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的评估咨询人员从业情况以及在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中有无违法、违纪、不遵守国家及林业行业规定的标准或准则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检查发现评估咨询人员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林业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附件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队伍,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评估咨询人员。第三条评估咨询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其申请备案的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制定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大纲;(二)制定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三)组织编写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四)组织开展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五)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六)组织开展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第六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咨询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第七条评估咨询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评估咨询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7-第三章内容、形式及学时第八条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理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务、职业道德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第九条评估咨询人员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一)人才中心举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及继续教育培训班,相关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二)人才中心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及继续教育培训班,相关专业研讨会等。第十条下列情形视为评估咨询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一)担任人才中心举办的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相关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演讲人;(二)参加国家林业局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质量检查、专案调查及工作责任鉴定;(三)参与国家及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准则制订;(四)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政策、法规制订;(五)参加人才中心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教材编写;(六)公开出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论文。第十一条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2年。每一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2个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在当年和次年有效。第十二条评估咨询人员参加第八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每45分钟为一个学时,人才中心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8-第十三条评估咨询人员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填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人才中心确认学时。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一)担任授课人、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3倍确认学时;(二)参加工作质量检查、专家论证及工作责任鉴定每天确认3个学时;(三)参加有关技术标准、评估准则制订,项目组长每项确认8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4个学时;(四)参加有关政策、法规制订,项目组长每项确认8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4个学时;(五)参加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3个学时;(六)公开出版专著,独著每项确认24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项确认12个学时,其他作者确认3个学时;(七)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确认6个学时。第十四条评估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进行公告:(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第四章考核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所在单位。-9-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0-附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姓名性别证书号码所在单位申请确认的学时数视同继续教育情形申请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申请人:年月日单位意见年月日审核意见(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盖章)年月日说明:1.继续教育情形参考本制度第九条。2.申请人提交本申请表时,请一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3.本表一式两份,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评估咨询人员所在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