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第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第二章利益冲突事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第七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第八条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一)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二)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第九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第三章利益冲突事项审查第十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一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四章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第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本所同一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二)律师事务所数个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请各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委托人拒绝签发豁免函的,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三)律师事务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接受委托人委托,或办理的后一个法律事务与前一个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协商解除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后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四)本所律师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时,应当解除委托关系或将案件移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第十四条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针对本制度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五条本所、律师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所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委托人因未如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