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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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税务基础知识第一节税法的目标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节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要素第三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第四节税收执法第五节依法纳税与税务筹划第六节公司纳税的基本程序第一节税法的目标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二、税法的目标与在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一)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的内涵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3、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的外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二)税法的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缺一不可。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1)本质区别调整方法上,税法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民法调整方法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2)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注意: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区别:税法具有经济分配性质和无偿性,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第二节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要素一、税收法定原则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法要素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税双方)(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三、税法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共十一项。注意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三、征税对象即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税目、税基(计税依据)五、税率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适用中可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七、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的每种税的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纳税期满后,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九、减税免税定期或长期减免税率或税额减免注意:起征点免征额第三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二、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立法机关三、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种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按大类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可简单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两类。二、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立法机关1、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2、税收立法机关三、税收立法、修改和废止程序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注意:发布实施时,税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名义,税收法律则以国家主席名义。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从法律角度讲,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来讲,常被称为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一)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4、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注意(1)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2)地方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现共有18个税种,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5类,分别是: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注意各税种征管机关与依据。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体系、税收程序法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构成。第四节税收执法一、税务机构设置二、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四、税收收入划分注意:税法的实施由于税法多层次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一般有4个,分别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一、现行税务机构设置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税收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立法权各级机关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税国税局主中央税管理收要负责征权限执收的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地税局主要负权责征收税种—地方税注意:1、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2、除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4、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第五节依法纳税与税务筹划一、依法纳税二、税务筹划(教材P510)二、税务筹划(教材P510)(一)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二)税务筹划的概念(三)税务筹划的切入点(四)税务筹划基本方法(五)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二)税务筹划的概念1、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2、税务筹划的特点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3、相关概念1)节税(taxsaving):节减税收。2)避税(taxavoidance):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3)逃税(taxevasion):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行为。4)偷税(taxfraud):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等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教材P457)5)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教材P458)6)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教材P458)(四)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教材P511)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2、纳税期的递延法3、转让定价筹划法4、税法漏洞筹划法5、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五)税务筹划的基本步骤1、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2、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和要求3、签订委托合同4、制定税务筹划计划并实施5、控制税务筹划计划的运行第六节公司纳税的基本程序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账簿、凭证的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四、税款征收五、税务行政法制一、税务登记管理(一)开业税务登记(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三)停业、复业登记(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账簿、凭证的管理注意:(二)发票管理1、发票印制管理2、发票领购管理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4、发票保管管理5、发票缴销管理四、税款征收(一)原则(二)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三)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4、减免税收制度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7、税收保全措施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9、欠税清缴制度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11、税款入库制度五、税务行政法制(一)税务行政处罚(二)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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