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1)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4)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4、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日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5、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丫税。6、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二、消费税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4、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5、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三、营业税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4、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5、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6、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7、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五、烟叶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六、关税、船舶吨税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巧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七、资源税1、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八、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规定,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九、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十一、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十二、耕地占用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晚睡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十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上述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十四、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原文)十五、印花税1、自行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2、汇贴或汇缴: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十六、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3、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十七、个人所得税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2、代扣代缴申报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3)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