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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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镇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现制定撮镇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镇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镇党委、政府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村和镇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第五条镇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实行统筹谋划和协调。成立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的负责人任副组长,镇综治办、镇信访办、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建与环保服务中心、安监站、劳动保障所、农村公路所、司法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评估材料收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告报送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六条各村对本区域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联村干部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根据需要,可设立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评估材料的备案上报,协调稳定风险化解工作具体事宜。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二)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土地、山林、水利、电力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环境整治、水电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事项;(三)关系到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医疗、交通、安全等公共资源调配和社会服务管理调节,社会保险、救济、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政策调整的重大决策;(四)涉及农村较多群众的生态农业、新区开发、农田治理、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扶贫搬迁、村级换届等农村建设事项;(五)涉及公共安全,组织或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重大活动;(六)发生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性重大案(事)件;(七)党委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一)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二)是否给所涉及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愿望;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在现行的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妥善予以解决;时机是否成熟。(三)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群众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四)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同类地区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征地政策、征地程序、征地补偿价格、补偿款发放等,涉及拆迁的,拆迁政策、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是否合法、合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质量、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对生态环境有何影响,当地群众对此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五)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第四章评估责任主体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建)批、改革的牵头、工作的实施等镇有关职能部门和重大事项实施地村(单位)是负责组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镇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第十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镇重大事项由镇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涉及到镇领导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协调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实施评估;对镇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拟实施地区域应同步组织稳定风险评估;村重大事项由党委、政府联村领导牵头组织实施评估。第十一条“重大政策”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提交决策草案审议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党委、政府对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决策草案不予审议。“重大项目”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将根据风险评估程序评估审查通过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给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限期补报;延期不补报的,一般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对已批准未启动的重大项目,在启动实施前,由项目所在地实施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大活动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重大活动工作方案提交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由活动牵头组织部门提出评估意见。第五章风险评估程序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分为重点评估或一般评估。(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重大事项的综治、公安、司法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畅通信息,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小组由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群众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参与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凡是涉及第七条所列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通常由评估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提出,经主管领导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送镇综治办备案。必要时,可由镇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重点评估事项。第十五条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责任主体要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综治、信访、司法等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的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的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宜实施的建议。并根据稳定隐患,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四)审查评估报告,建立备案制度。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评估结束后10内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镇级重点评估事项,通常在接报后20日内,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党委政府根据责任部门提交的决策或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镇级重点评估事项由党委、政府作出审查决定。各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审查决定送镇综治办备案。(五)加强情况沟通,落实维稳措施。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主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综治办、信访办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研判,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认定暂缓和暂不实施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完善方案,化解矛盾,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六)坚持全程跟踪,实行动态评估。重大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要不间断地听取基层反映,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跟进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评估责任主体和维稳、信访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全程跟踪,进行动态的检查和评价,及时预防和化解新矛盾、新问题。第六章稳定风险调控第十六条重大事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责任主体发现事项存在引发较大风险可能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评估责任主体专题报综治委、综治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审会商和交办督办,确定牵头部门,对风险和隐患进行专项调查,提出解决方案,依照解决方案对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化解处置措施。第十七条镇重大事项分析评估后,经党委、政府审查决定实施,对存在一般性矛盾和问题的,由矛盾引发地的村做好教育疏导化解工作。对存在群体访、越级访、妨碍事项实施等较大矛盾和不稳定隐患的,由分管领导包案,镇直单位配合,组成工作班子,研究具体措施办法,解决合理诉求,做好政策解释。对实施过程中容易引发重大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由镇分管领导包案,重大事项工作实施部门提前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法律的解释说明,属地村做好涉及群众的教育安抚,有针对性做好疏导分化工作,防止矛盾演变升级,严防涉稳重大事件发生。第十八条镇级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群体利益矛盾和不稳定苗头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化解措施,落实责任分解,由分管领导实行包案化解。第七章责任查究第十九条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的源头预防,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镇纪检督查室对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第二十条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对有村和镇直单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向镇纪提出建议,由镇纪予以督促纠正。第二十一条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平安曹王”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大规模集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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