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讲义第一节概述一、环境和环境问题(一)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二)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1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2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2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2.技术性。3.社会性。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3(二)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等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四)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4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二)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3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环境保护法规定: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5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四)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6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二)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1.对象调查。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2.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3.目标导向预测。4.拟制方案。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二、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一)清洁生产的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二)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包括:1.清洁生产规划制度。2.清洁生产信息制度。73.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4.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5.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制度。(三)清洁生产的实施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主要包括两项制度:1.清洁生产审计制度。2.体系认证的制度。体系认证的制度是企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四)清洁生产的经济刺激1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2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8(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三)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其审批程序为:(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四、“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该制度系我国首创。(一)“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二)“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10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三个例外,1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应当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提示】:之所以水体宽松,原因在于可以治理;大气海洋的治理目前尚困难,因此严格。(二)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提示】排污费只是行政责任的一个,民事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还要承担。六、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根据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的企业个别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的方式的一项法律制度。(一)总量控制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污染控制的地区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区和SO2控制区;淮河、海河、辽河流域;太湖、滇池、巢11湖流域。(二)总量控制的实施程序1.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省级控制计划指标分解下达,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3.编制年度污染物削减计划。4.年度检查、考核。七、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一)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