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为深入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组织机构与设置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主监督组织,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与村(居)两委换届同期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任期同两委。2、各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对村(居)“两委”工作实施监督的村(居)级自治性常设机构,在社区纪委的指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是党员,可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兼任。二、任职条件及产生方式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并有一定的文化和财会知识等。2、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亲属、近姻亲或有其它明显特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居)党组织推荐,村(居)民代表联名或村(居)民代表自荐报名的方式提名,经过社区纪委和村(居)党组织审核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产生,采取差额选举办法,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与两委换届选举办法相同。三、委员会职责1、对村(居)务决策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对村务流程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2、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居)干部权力行使实施监督;3、对村(居)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进行监督;4、对村(居)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主要是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督;5、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四、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2)询问、质询权。有权要求村(居)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受理村(居)民的意见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居)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3)审核权。对村务、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参与乡对村(居)财务的年度审计和对村(居)两委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义务。(1)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2)每年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社区纪委的指导。五、管理与监督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每次开展工作,都要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由村(居)委会每年给予误工补贴。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有关的经济待遇或经济补偿。4、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村(居)“两委”必须帮助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5、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由村民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委员:(1)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度票数达不到实到人数的一半。(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情形的。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