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面)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被抽样单位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按照我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请你单位认真阅读本通知书背面《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企业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被抽食品: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日期:年月日(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章)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本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被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文书背面)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1.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样检验的,按拒检处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抽样检验的样品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不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被抽样单位应及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和相应的发票送至制定单位。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事先不通知被抽样单位。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原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抽样前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复印件)。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和全部用于出口的食品不在抽样范围。4.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被抽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寄送样品的费用由抽样单位支付。5.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被抽样单位、生产者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抽检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指定单位。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7.凡在市场上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的样品,生产者或委托加工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认同样品的真实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文书说明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被抽样单位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被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存。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抽样单位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3.有效期: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