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安全生产常识授课刘良祥讲课提纲一、安全生产方针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过去经验、教训的规律性的总结,是指导安全生产的根本。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是第一,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坚持“安全第一”,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一、安全生产方针要不断的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中,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一、安全生产方针“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的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新发展。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一、安全生产方针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段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一、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治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进行有重大意义。一、安全生产方针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21年的历程。1981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劳动部将《劳动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1994年劳动部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1996年4月将《劳动保护法》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法》;1998年国家经贸委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199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职业安全法(草案)》;2000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朱总理签署法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6月29日第28次会议进行了“终审”通过!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立法经过1.《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立法简要经过(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突出核心——严肃问责——强化监督——重在预防(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二)《职业病防治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职业病法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下的诊断却属于“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他拿着本来要做鉴定的7000多元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开胸肺活检。一周后,张海超给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打电话。“你们误诊了”,他对一名业务科工作人员抱怨。不料电话那头,职防所的工作人员冷冷地告诉他,开刀的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2013年7月11日,张海超在无锡市人民医院成功换肺。《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他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这些权利有;(二)《职业病防治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止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二)《职业病防治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职业病防治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自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具体时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相关通知。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消防法颁布时间(三)《消防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修订及实施时间(三)《消防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三)《消防法》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规定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相关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三)《消防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范。(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消防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6)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疾患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消防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9日以国务院第49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第375号令的形式公布。2010年12月20日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职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的20倍。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安全生产行政法规(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号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五)安全生产部门规章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对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3)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五)安全生产部门规章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4)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夏审核一次。(5)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