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案情简介〕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证据〕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询问笔录。〔处理结果〕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案件评析〕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表示理解。整个办案过程无任何瑕疵或不足。(三)凸显人性化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办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我们用书面形式“再次提醒你单位按时缴纳罚款,并给予宽限一周时间。如你单位仍不自动履行,我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在凸显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进一步震慑了当事人,为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关键作用,从而也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四)由于种种原因,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至今未完成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执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的较大数额罚款且最终完全自觉履行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另外,此案也为今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马鞍山市卫生局查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案件简介〕2006年3月下旬,马鞍山市卫生局在组织开展“卫监2号”行动中,发现同处花山工业区内的××炉料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和××工贸公司三家单位均从事炉料和炼铁生产工作,该三家公司均为2004年以来新建的公司,劳动者者均为2004年到2006年陆续新上岗工人,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于是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以上三家单位在15天内组织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到期后,市卫生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进行验收,并现场抽查了部分劳动者发现工人均没有体检,在随后制作的笔录里三家单位均签字认可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主要证据〕1.2006年3月《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2006年4月《现场检查笔录》2.公司管理人员(负责人)认可工人没有体检的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所对劳动者作业场所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性检测报告4.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及检测时照片〔处理结果〕市卫生局以三家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单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三家单位均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最后都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意义和影响:这三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实施,在我市公共卫生执法工作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是我市首起执行到位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时间来,我市每年都对存在明显违法事实的单位进行过立案,但由于内部及外部的行政干预因素过多,致使所有立案的处罚未进行到底。本次三起职业卫生处罚是我市首起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在我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中产生了较大的震动,它对推动我市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体现。二是经过卫生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后的案例。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我市政府正在掀起全民创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时期,如果操作不好,对企业、卫生行政部门都会有负面影响,再加上这三家单位同处一地,经济性质、生产类型、违法事实相同,如果对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实施处罚或对另外的单位免除处罚,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正式立案后,三家单位中分别找到了体检机构或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未按期组织并完成体检的原因,个别单位找到了政府领导,走行政干预的渠道希望免除行政处罚。为此,马鞍山市卫生局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对这三家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在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及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卫生执法机构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并鉴于三家单位在立案后都在进行整改,所以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下限进行处罚。三是卫生执法机构改变执法方法后有明显成效的案例。以往在职业卫生执法过程中,我市也先后多次立案,但都因为行政的干预,均未将行政处罚工作进行到底,致使我市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很大的影响。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变我市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相关因素的干预,市卫生监督所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对同类型、同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同样违法事实,采取同时立案处罚的工作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案件评析〕1.本案在法律条款选择上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案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来进行处罚,同时该三家公司均为《职业病防治》颁布实施后新建立的企业,劳动者均是2004年-2006年来公司的新工人,也可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补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来进行处罚,六十四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包括未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等任何一种职业健康体检,从这个角度看只要没有体检均能用本条进行处罚。以上两条处罚的额度相差很大,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处罚额度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选择那条进行处罚,《职业病防治法》没有明确界定,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应当结合企业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轻重酌情考虑处罚条款,对于那些职业危害严重,作业环境恶劣明显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应当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即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2.卫生监督所对工人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工人作业场所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佐证,但是该检测数据证明效果不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数据,卫生监督所对工人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数据只能证明环境中存在粉尘,应当是定性数据,如果要证明粉尘是否超标应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服务机构提供检测数据,因此在案件中尽可能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一同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检测。(马鞍山卫生监督局)铜陵××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案〔案情简介〕主要违法事实: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是××集团的骨干企业之一,日生产水泥熟料29000吨。主要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三期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于2003年2月正式开工,2004年10月全部进入试生产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经过:安徽省卫生厅和铜陵市卫生局先后多次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下达了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书,但是该单位以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时政府主管部门均未要求提供相关报告,且集团其他子公司均未开展过卫生评价与验收工作为由,拒不进行整改。针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责令对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通知》(卫监秘[2005]16号),将依法查处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为省卫生厅挂牌督办案件。铜陵市卫生局接到省卫生厅督办通知后,于2006年2月21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铜陵××公司当场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要求其7日内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相关证据〕1、2006年2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2、2006年2月21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卫职罚(2006)001号)壹份〔处理结果〕接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集团和铜陵××水泥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就违法行为向铜陵市卫生局进行了陈述,承认违法事实,并迅速落实了整改措施:委托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工作;同时,书面请求延缓整改时限。市卫生局经过合议,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评价结束后,该公司依法向市卫生局递交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2006年3月10日,铜陵市卫生局对该公司2×10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至此,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这一省卫生厅督办案件以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督促,建设单位在限期内依法整改的结果办理结束。〔案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