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创优和评优活动。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定名为“海河杯”奖,是本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第四条“海河杯”工程的创优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自愿,市场激励”的原则进行。第五条“海河杯”的创优和评优活动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领导下的行业行为。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全市“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海河杯”工程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海河杯”奖的企业予以表彰。第七条“海河杯”工程的评审活动采用“两评一审”制,即初评、复评和评审委员会最终监督审核。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八条申报“海河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第二章评审机构2第九条“海河杯”评审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组成。第十条“海河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建委主管领导、市建筑业协会、各企业(集团)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是创优、评优活动的领导机构。评委会通过参与评审和质询等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评委会根据申报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本市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年度“海河杯”工程的初评专家组和复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各自独立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的任务:㈠、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的专业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㈡、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检查,完成年度评审和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交流经验;㈢、加强评审机构的自身建设,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审定“海河杯”工程质量的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十三条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上一年度竣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均可以进行申报:㈠、一般条件:1、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2、施工现场管理必须参加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评比活动及达到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3、执行津建协(2007)1号《天津市建筑“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3(试行)等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已获得“结构海河杯”奖。4、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参加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发布活动或QC小组成果发布活动。㈡、规模条件: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⑴、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40000m2以上(含配套工程);⑵、公共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⑶、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或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2、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⑴、桥梁工程,桥面面积在20000m2或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整体工程。⑵、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一般应以立项文件规定的规模并具有明确起止点或具有独立道路名称的线段为申报单位,且应符合以下最小规模:a、高速公路长度在25km以上;b、城市道路面积在40000m2以上;c、地铁工程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由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工程符合上述最小规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⑶、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桥梁等,可参照相应规定规模独立申报。其它未达到评审规模的工程属于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新型材料和建筑节能;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标志性、纪念性工程,经评委会同意也可独立申报。4第十四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㈠、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工程;㈡、扩建或改建工程;㈢、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㈣、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㈤、上年度及其以前申报评审落选的工程;㈥、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㈦、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㈧、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五条“海河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平行发包的工程或群体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申报。两家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重点工程的,允许两家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不含总包、分包关系),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㈠、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复印件);㈡、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建筑面积在8000平米以上的公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同时附带申报3家专业分包企业作为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与总包企业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2)、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占10%以上;(3)、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海河杯”标准;(4)、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奖。5第十六条“海河杯”工程的申报采取工程开工预申报和竣工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拟参加申报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之初将工程概况、创优计划和措施等资料,向市建协登记。市建协将有关情况报市建委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第十七条“海河杯”工程的正式申报、评审和表彰,一般在当年3月份申报,4月份初评,9月份复评,年底进行表彰。具体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第五章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第十八条“海河杯”工程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综合反映。“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等。参评“海河杯”的工程应达到结构优良、功能齐全、装修装饰精美、资料完整。第十九条评审要结合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要求,主要评审以下五个方面: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及施工资料、文件;㈡、建筑与结构工程(含结构、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㈢、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电梯等);㈣、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给排水、采暖、卫生器具、燃气、通风、空调、消防及环保设备等);㈤、工程相关资料。第二十条专家组对“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均按百分淘汰法进行,按工程评审内容分别打分排名。计算参评工程的最终得分,应按“结构海河杯”、文明施工、项目管理成果发布(含QC成果)、初评、复评等阶段的得分分别乘以不同权重(系数)确定。每年的权重系数由评委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为体现优中选优和鼓励企业创优的原则,评委会根据申报工程6的质量水平和质量特色,按比例确定“海河杯”入选数额,一般评、创比例为1:1.2至1:1.3。第二十二条评委会的最终审核按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并在建筑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均应在年度评审前研究制定,报评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同时通知参评单位,使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因特殊情况需修改或补充评审内容和方法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海河杯”奖级的设置包括:“金奖海河杯”、“海河杯”两级。“金奖海河杯”工程参照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规模条件,由评委会从入选“海河杯”工程中推荐产生。第六章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市建协对获奖工程的申报单位给予如下奖励:㈠、授予工程总承包、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按规定独立申报的业主单位)“海河杯”和证书;㈡、授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相应奖项证书;㈢、授予获奖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相应奖项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海河杯”工程的奖杯、证书按照一项工程一杯一证,向申报单位颁发(正本)。联合申报海河杯奖的工程可按一项工程二杯二证颁发(正本),向符合申报项目的参建单位颁发副本。第二十六条为鼓励企业积极创优,创优业绩纳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作为资质升级和市场投标的业绩参考。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贿7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其申报参评资格。第二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收取礼品、礼金,评审期间不得与申报单位私下接触。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本企业的工程进行回避,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结果公布之前,不得以获海河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第三十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取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建筑业协会20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