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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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检验机构道德准则一、总则船舶检验是海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遵守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忠实履行国家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各船舶检验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签署声明,以警示自己及其验船师时刻遵守本道德准则,维护船舶检验机构的声誉。船舶检验机构应使其验船师牢记:验船师的所有法定执业行为都将被看作代表着国家。为国家把好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以及相关船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质量关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船舶检验机构的任何人员均没有懈怠和草率的理由。二、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循的执业原则(一)公正诚信原则公正和诚信是船舶检验机构的立身和发展之本,船舶检验机构要公正履责、诚信检验,客观真实地反映、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自觉抵制任何不合理或不恰当要求。(二)严格自律原则自觉维护船检技术法规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不以不道德的手段谋求本机构的利益或损害第三方利益;不以降低检验标准或检验收费为代价吸纳船检业务或牟取船检规费;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未经检验或未实施规定的检验就签发、签署任何证书或文件。(三)依法执业原则2在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主管机关核定的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船舶检验业务。任何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背离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三、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与主管机关的关系认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积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二)与其他船舶检验机构之关系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是互为协作的关系,应以坦诚的态度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友好、妥善地处理好检验业务相关交叉事务。自觉抵制采用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方法诋毁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声誉,谋求共同的发展和进步。(三)与客户的关系船舶检验机构有义务遵守保密原则,自觉维护船东正当权益;正确处理检验把关与为民服务的关系,并有义务在认真执行法规、规范的同时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牢记自己的法定职责,不迎合他人的要求而不顾船检技术法规的基本原则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与真实的检验结论。船舶检验机构必须认识到并坚持不断地使客户也认识到:水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水域环境不受污染的相关标准是水运交通各关联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3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建造中船体检验的管理,防止在正常工况下船舶船体断裂及结构严重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所规定船舶的建造(重大改建)检验(以下简称建造检验)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建造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建造检验的实施机构。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本规定是《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补充。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制订船舶建造检验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程序,并对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的建造检验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对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审图工作应依照《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加强船体检验的具体措施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的检查,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存放入船舶检验技术档案。4(一)应按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船舶检验法定规范、规章和规程以及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核实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设施、质量控制制度等处于符合且持续有效状态,并确保船舶生产企业的等级和生产船舶的类别已包容本次申请建造检验的船舶;(二)应加强对船台(坞)的检查,至少检查下列内容:1.船厂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供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的证明,确保该船台(坞)陆地耐压部分的长度、宽度、耐压强度与所建造船舶的船长、船宽、空船重量相适应。变形标准应采用相关的标准;2.检查船台的下沉测量记录,可对怀疑记录实施抽查;3.应检查坞墩(或胎架)的设置,确保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三)应检查本次建造检验过程中所用的焊接工艺已按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进行认可,并确认在本次船舶建造中能按认可工艺施工。对于船厂采用由非本船厂固定焊接施工队伍焊接的施工方式,船舶检验机构应检查焊工施工队伍熟悉施工船厂的焊接施工工艺的情况,并应使验船人员满意。(四)应检查施工焊工的基本情况,并确保本次建造中所参与的施工焊工满足以下条件:1.焊工等级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装配工艺相适应;2.焊工最低人数满足《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表11的要求。3.应验证焊工证书的有效性,即在参与焊接施工队伍中抽查不少5于表11所规定数30%的人(不能少于1人),进行焊接抽查验证。焊接抽查验证应在船东或其代理人的监督下共同完成,考试记录归入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焊接抽查验证科目应涵盖本次建造中所使用的所有焊接施工工艺。焊接抽查考试中若有N人未通过焊接抽查验证,则船舶检验机构还应额外抽查2N人进行焊接抽查考试。(五)完成《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所要求的开工前检查要求。(六)船舶检验机构完成开工前检查并认为满意后,应签发开工前检查情况备忘录。若船厂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满足开工前检查要求但可以整改的,验船人员应明确填写有关意见和要求完成整改的期限。在存在问题未解决之前,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开展建造检验。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与厂方研商联合制定建造过程中的报验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各个重要建造节点阶段,使建造检验能覆盖建造全过程。船厂编制的《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应明确船厂、船东、船舶检验机构三方的分工,确定各自需要检验的项目和责任。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制订检验质量控制程序规定,加强建造检验过程中对船体焊接质量的检验。(一)应查验船体建造材料、焊接材料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实物,对材料的外观进行随机抽查。同时还应抽查在建船舶船用材料使用跟踪记录。(二)应对船体焊缝实施近观检验。经近观检验,验船人员对船体结构焊接质量有怀疑,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应增加无损检测范围和位6置,确保船体检验质量。近观检验系指验船师在近距离(手可触及范围)对船体构件细节进行目视检查的检验。(三)应依据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确定焊缝的探伤范围、位置。验船人员应检查底片及焊缝射线透视检测报告,确认能真实反应所检测的船体位置和焊接质量。射线透视的底片质量及焊缝质量等级的评定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四)对船体的密性试验进行检查。密性试验应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和实施方式进行。(五)经近观检验和无损检测,船体焊接质量明显与焊接施工人员资质能力不相符合,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第六条第(四)款的要求重新实施验证,其结果应使船舶检验机构满意。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载重线检验的控制,确保验船人员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规定勘验载重线标志。船舶检验机构发现检验申请人或第三方擅自更改载重线,应立即暂停建造检验并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同时责令其更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检验记录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保存好检验记录,保证船体建造检验的过7程控制具有可追溯性。第十一条在建造检验过程中,现场验船人员应对所有检验项目做好原始记录。完成船舶建造检验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后,船舶检验机构应依照《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将验船人员的检验记录、报告、签发的证书等文件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8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图纸审核质量,确保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其拟第一次检验发证(即初次检验)的船舶组织实施审图。9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间可自愿签订船舶图纸审核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分别报主管机关备案。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审图工作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和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初次颁发证书前,应严格遵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对船舶送审图纸实施审图,确保图纸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业务。第七条即使船舶检验机构间签署了互认协议,经批准(备查)或复核的图纸在审图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外使用的,仍应向图纸使用地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送审。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如发现业已送审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下属所有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和原图纸审批船舶检验机构暂停使用相关图纸,并在30天内召回所有业已根据该图纸建造的船舶就特定缺陷进行重新整改和检验。如船舶已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则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船舶检验机构还应在5天内确认已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给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此类通报消息后30天内,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处理。第八条无论船舶检验机构是否签署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协议,图纸审查质量均应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条下列要求对图纸实施审核,以证明其履行的审图方式。10(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对图纸实施审图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并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在图纸上加盖批准或备查章。(二)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对图纸实施审查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同时依据互认协议的实质内容,根据下述情况加盖不同的印章。1.如《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备查图纸已列入互认协议中的无需复核审图且审图结论互相认可的图纸目录,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加盖备查章;2.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批准图纸实施实质性审核,确保与实船保持一致。审图无意见批准后方可加盖复核批准章。第三章审图机构的管理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审图机构,并每年考核评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船舶检验机构应制订有关设立和评估审图机构、界定审图机构权限以及审图权限授权等工作程序的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应综合考虑和制定审图机构必备的能力和资源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每年机构资质被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11第十条实施审图的人员一般不应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对下列船舶实施审图的人员不得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一)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三)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四)总长65m及以上的海船。第十一条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充分的人力资源实施审图,包括在其下属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内跨地区组织图纸审核。第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应为审图机构配置足够的技术资源和场所,确保审图机构具有所必需的计算工具、软件(以下简称“电算系统”)和参考资料。第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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