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二)规模1.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宜超过15个班。2.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亲子班(1-2岁),每班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三)规划设计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6.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生。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小于2㎡/生,规划指标不小于4㎡/生。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二)建设用地面积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表1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单位:m2项目指标类型规模6班9班12班15班用地面积基本指标3610526169248456规划指标45436540847710422生均指标基本指标20.0519.4819.2318.79规划指标25.2324.2223.5423.16注:1.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按0.9计算。2.室外活动场地按4㎡/生计算。3.绿化用地:基本指标按2㎡/生计算,规划指标按4㎡/生计算。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研室、保健及观察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洗衣房。(二)园舍建筑面积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单位:㎡规模指标类型规模6班9班12班15班使用面积基本指标1366196625373108规划指标1676237130223684建筑面积基本指标2277327742285180规划指标2793395250376140生均建筑面积基本指标12.6512.1411.7511.51规划指标15.5214.6413.9913.64注:本表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K=0.6计算。(三)园舍用房面积幼儿园各类用房面积见表3-1、3-2、3-3。表3-1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用房名称指标类型每间使用面积6班9班12班15班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活动室基本指标706420963012840151050规划指标806480972012960151200寝室基本指标40624093601248015600规划指标50630094501260015750卫生间1569091351218015225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106609901212015150多功能活动室基本指标1120115011801210规划指标1150118012101240专用活动室基本指标45290313541805225规划指标603180424053006360小计基本指标1020150019802460规划指标1260181523702925注:如非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表3-2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m2用房名称指标类型6班9班12班15班面积小计面积小计面积小计面积小计行政办公用房75123139150会议兼接待室基本指标30405060规划指标40506070图书资料档案室基本指标20304050规划指标30405060教研室基本指标20304055规划指标30456080保健及观察室基本指标14161824规划指标25303540隔离室※14141414晨检兼接送室※基本指标18212427规划指标25303540器材室基本指标36424854规划指标36484854仓库基本指标18212427规划指标25303540传达(警卫)室基本指标22222222规划指标25252525教工厕所基本指标12182430规划指标20304050小计基本指标247342405472规划指标306421492569注: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表3-3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单位:㎡用房名称指标类型6班9班12班15班面积小计面积小计面积小计面积小计厨房基本指标6987107124规划指标7090110130辅助用房基本指标30374552规划指标40455060教工餐厅※15202530幼儿餐厅※150225300375淋浴室※15202530洗衣房※12162024小计基本指标99124152176规划指标110135160190注:1.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面积小计中不含选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中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1.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5.提倡幼儿园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就地取材,利用各种无毒无害、安全卫生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