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事故分析与安全管理对策仁沙幼儿园2017年秋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幼儿园组织的外出活动(如郊游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一、什么是幼儿园安全事故?二、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四类)1.设施设备伤害2.保育教育伤害3.儿童自身伤害4.幼儿相互之间的伤害三、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1.幼儿园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幼儿园保教管理问题3.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4.幼儿自身问题幼儿园安全管理意识淡薄1.重教学轻安全2.侥幸心理过重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4.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缺少安全防范措施教师不注重幼儿安全教育教师不注重幼儿安全教育,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又有畏难情绪,认为幼儿对有些安全内容很难理解,家长只看成绩。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家长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差。现在的独生子女,就如温室里的花朵,倍受父辈、祖辈的溺爱。幼儿自身问题幼儿年龄小,正处于身心逐步发展的阶段,缺乏生活经验和各种社会方面的、自然方面的生活常识,他们头脑中没有“危险、伤害”等这些概念;缺乏分辨安危的能力,更谈不上具有自我防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差。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在活动中对危险事物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不能预见行为后果,面临危险也不会保护自己。教育教学活动安全潮安县幼儿园游戏时儿童致伤潮安县某幼儿园,2007年11月2日,许辉鹏的母亲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说辉鹏在做游戏的时候,被小朋友许润澎撞了一下.当时老师误认为他跌倒起不来是扭到脚,但当拉他起来时,辉鹏满身大汗,已不会说话。许母将已昏厥的儿子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两人相撞倒地时脑部正好撞在坚硬的水泥板上,造成重度颅脑外伤,出现颅内血肿、脑疝症状,伤情十分严重。监护和监护人(一)监护。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们年龄小、智力水平不高,没有明辨事理的能力,还不能用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即是说,他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必须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进行或者他人在征得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同意后进行。(二)监护人。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依法享受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监护的设立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作出了如下规定:1、《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设立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把未成年人的父母设立为监护人。3、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4、其他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④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关于幼儿园与幼儿间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实际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幼儿园应承担监护责任。监护关系可再分为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监护权自动转移说。(2)契约关系说。幼儿园与幼儿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幼儿园在接收未成年人入学之日起就在事实上与幼儿及其监护人分别确立了默示契约关系,根据这一安全责任契约,幼儿园负有保障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幼儿缴费、报到、注册是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3)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此观点认为,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力和义务,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有过失,幼儿园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与学生的关系应该属于哪种类型?第一,监护说不符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1)《民法通则》第16条没有将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2)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间的血缘、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能做监护人,其他亲戚朋友也不愿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知,监护职责的承担应以特定的身份为前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而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这种身份关系。第二,契约关系说将幼儿园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归为潜在的服务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自由,也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等价,因此,幼儿园和幼儿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教育法》是规范幼儿园与在校幼儿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代表国家实施教育职能,对学生享有独立的、支配性的管理权,这种权力为法律所授予并为教育职能所必需,具有行政权性质,如对教学的安排、学籍的管理、学生的奖励处分,而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管理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同时,《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第81条也确认了学校与其学生间的民事关系,即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可以确认中小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既不同于纯粹的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应是复合型的教育法律关系。幼儿园承担的责任也仅就其过错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就此作了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幼儿园赔偿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要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须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认定行为人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然而《民法通则》第159条对监护人的规定则不同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珠海黑心幼儿园长受审克扣孩子伙食费90万元2011年5月初珠海市“创艺幼儿园”因拖欠教师工资被老师曝光该园克扣幼儿伙食费,幼儿园原厨师也爆料,孩子们每天吃的饭钱只有1元,根本吃不饱,幼儿园教师及孩子家长集体向该幼儿园讨说法。5月10日离职会计黄美梅及学生家长就此事到派出所报案。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该园原园长即实际投资人莫某珠被当地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批准逮捕。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被告莫宝珠(女,50岁,香港人)以徐某的身份资料登记设立了中山市创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莫宝珠为实际出资人。2006年4月,莫宝珠以该公司的名义登记设立了珠海香洲创艺荣泰中英文幼儿园,并担任园长。2007年4月至2011年3月间,莫宝珠利用管理本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授意该园财务人员利用虚假的采购单证夸大学生伙食支出的方式,侵占学生伙食费共计90万元。黄美梅曾任这家幼儿园的会计。她提供的2010年11月的伙食费实际支出账单表明,当月真实的买菜款仅为8040元,比虚假的账单少48826元。据此推算,每个孩子日均花费不到1元钱。即使加上煤气费、油米钱和厨师费,每月实际支出远低于每个孩子每月交的210元。以代购保险之名骗6万该事件被曝光后,该园原会计黄美梅及学生家长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被告莫宝珠明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不得向学生收取,仍以代购保险为名向每位学生收取30元保险费,先后骗保费约6万元,其中4500元用于购买“校方责任险”,其余5.5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女童幼儿园午休后猝死园方被判担责三成2010年的10月9日,“宁宁去上学前还又蹦又跳的,没有任何异常。”黄女士表示。下午3时09分,幼儿园通知说宁宁抽筋了,要急救。5分钟后,待宁宁的祖母最先赶到幼儿园时,宁宁已经全身冰冷,停止了呼吸和心跳。金苗幼儿园负责人表示,当日中午前,宁宁在幼儿园未见任何异常。下午3时左右,老师发现只剩宁宁没有起床,正欲叫醒其才发现宁宁状况异常。“宁宁脸色苍白、全身冰冷、四肢无力。”保育员杜女士回忆,“但她还有知觉,还能睁眼看我”,赶紧把宁宁抱到校医院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3时1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经抢救5分钟后被宣布死亡。事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宁宁系因患间质性肺炎(重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相关医学专家介绍,宁宁患的重型肺炎,发现及时并保证通风,立即输液急救,完全可以抢救过来。金苗幼儿园并不认为存在任何过错,拒绝赔偿和道歉。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金苗幼儿园对宁宁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共计17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宁死亡固然与其突发严重疾病有关,但金苗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宁宁病发,导致延误抢救时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本校方应在规定的14时45分叫醒宁宁,但却延误15分钟才发现宁宁的异常,金苗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义务,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苗幼儿园认为宁宁的死亡是一场意外事件,提起上诉。庭审中,幼儿园的保健员是否需要具备急救能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宁宁的家属认为,幼儿园在发现宁宁异常后,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急救措施,幼儿园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保健员缺乏基本的急救常识,没有对宁宁进行人工呼吸,也没有对宁宁进行供氧急救,只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导致宁宁发生急病时得不到有效的抢救,最终病亡。幼儿园老师用熨斗烫伤7名幼儿辩称其摔伤2010年12月14日下午4点,家住兴化城区的程思侠女士,前往当地板桥幼儿园接6岁的儿子小崔回家。让她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早晨上学还好好的儿子,脸部两侧严重受伤。老师马上解释。“你孩子是在洗手间不小心摔伤的。”回家后,小崔一直呆在厕所里不肯出来,也不肯说出受伤的真正原因。后来,儿子一名同学开口称,小崔的脸是被老师“用烫衣服的东西烫的”。与小崔一同被老师烫伤的还有6名同学。该恶劣事件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用电熨斗烫孩子的女老师易某,今年30岁,至今未婚。易某烫孩子脸部时,班级另外一名老师正好外出拿水,听到教室里一片哭声后,这位老师冲进教室,从易某手中夺下电熨斗。兴化市公安局对肇事幼儿教师易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昨天,7名幼儿中已有两位正常上学,另有两位伤情较重的幼儿应家长要求往上海治疗。板桥幼儿园的负责人已经对肇事的易某作出辞退决定。这名幼儿园老师伤害了7名孩子,到底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抑或是更严重的刑罚,应当是值得认真对待的。依据法规,行政拘留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在这起事件中,7名幼儿受伤,其中两人伤势严重,是否留疤还未有定论,而此事给幼儿留下的心理伤害短期也是难以化解的。伤情鉴定虽不是处罚的唯一依据,但却是重要依据。在没有确定的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警方就作出处罚,可能有点“操之过急”。四龄童时常上课讲话老师为其嘴巴贴封条福州4岁男孩小扬,在福州乌山西路一高档小区幼儿园上课时,因为老爱讲话,嘴巴被老师贴了“封条”。小扬回家后,跟妈妈林女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