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团旅游合同11合同编号:甲方:(旅游者)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旅游线路为:。旅游费用:成人元/人,人,小孩()元/人,人,总费用元,大写。付款方式:。旅游团出发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共计天夜。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参团旅游合同22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1、各地机场建设费。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参团旅游合同33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参团旅游合同44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参团旅游合同55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1、。2、。3、。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附:加盖公章旅游行程表甲方签字:乙方(盖章):身份证号: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公司传真号码:通讯地址:公司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参团旅游合同66附件1:旅游报名表旅游线路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体状况(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其他补充约定: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以下各栏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参团旅游合同77旅游者:(代表签字)旅行社:(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