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为指导我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建设,构建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服务机制,及时、高效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出台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要根据科学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深化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提供更人性、更便捷的政务信息网络查询服务,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要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需求相适应,明确系统建设的重点和模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二、总体要求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是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系统建设以服务民众,提高民众满意度,及时收集社情民意,畅通政民渠道为目标,以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原则,切实体现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建设效益,各地、各部门要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统一平台、统一系统软件,集中建设数据库。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利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依托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系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面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平台、软件、数据库均由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开发、建设。2、统一技术支撑。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并负责对各州市、各部门的指导、培训及技术保障工作。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承担本地技术支撑和培训工作。3、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各部门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定期更新政务信息库,及时对新问题进行回复,并将询问答复中带普遍性、适宜公开的信息及时充实到政务信息库。4、做好查询信息的转交与流转。各级政府办或指定的部门作为当地统一的政务信息转交与分发中心,协调部门间信息流转;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网络提交的查询信息。5、严格监察投诉。将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子监察紧密结合。对政务信息的查询、受理、转交、回复、投诉等工作流程进行及时的信息跟踪和统计,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三、建设内容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基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数据库和系统中涉及的各项功能模块均统一开发、建设,公众可通过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对需要的政务信息进行查询,同时,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提供接口对接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图书馆、档案馆等其他查询方式。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和一个数据库:云南省政务信息库、云南省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全文检索系统、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1、云南省政务信息库。云南省政务信息库统一存放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制作或者能够获取的基础信息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各行政机关基于统一政务信息库,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定期不定期维护更新基础信息目录和与基础信息目录对应的政务信息资源,按照规定向群众提供高效的检索查询。2、云南省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云南省行政审批项目查询系统提供全省各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流程、联系人、收费标准等的网上查询。省级部门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0号)要求,将所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各州市、县区部门也应将所核准的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3、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全文检索系统。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全文检索系统用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文查询。4、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是指基于全省统一的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系统。三个子系统和一个数据库全省统一规划建设,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审批数据公开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务信息基础库查询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地、本部门的信息更新和维护工作。四、职责分工(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16个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作为当地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工作。(二)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作为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的具体建设部门,要积极做好系统的规划、建设、指导、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承担本地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培训工作。(三)省级部门职责分工1、强化组织,落实人员。各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做好政务信息上网工作和公众查询的询问答复工作。各部门要设立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员,并落实专人负责。2、制定本部门工作规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深化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落实,制定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3、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各部门要结合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服务承诺,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整理、填报相关信息,保证上网公开信息的数量、质量,切实提高公众满意度。(四)州市职责分工1、落实组织机构。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作为当地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工作。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2、制定本地工作规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深化阳光政府四项制度落实,制定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3、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各地要结合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服务承诺,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整理、填报相关信息,保证上网公开信息的数量、质量,切实提高公众满意度。4、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各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政府及本级各部门的培训,将培训作为长期工作来抓,定期组织,切实保证应用。本次培训教材统一提供电子版,各州市自行印刷。各地网管中心要确定专职培训讲师,积极配合本地的培训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规划。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各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工作,统一利用该系统,开展网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各级网管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地的技术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机制,抓紧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推进、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工作。要认真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信息安全监管,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切实保障工作规范、有效运转。(三)加强培训。各地要积极培养师资力量,多方位、多层次的开展培训,保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安全、规范、有效正常运转。(四)进一步加强督察检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人事、监察部门的合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统计材料,为考核、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是指基于全省统一的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第三条全省县(区)级及以上各行政机关,负责回复公众对本单位的提问。全省县(区)级以上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负责对没有明确部门的公众提问和公众提问至错误部门问题的转发工作。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行政机关使用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回复公众提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网络平台,建设统一的软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撑和培训指导,做好系统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州(市)、县(区)级网管中心负责当地行政机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第四条云南省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处理程序:(一)属于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的提问1、适宜公开的问题,由本单位政务信息查询管理人员从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回复,并选择该问题所属分类,审核后公开发布。2、不适宜公开的问题,由本单位政务信息查询管理人员从后台管理系统选择不公开、再进行回复办理、分类选择和审核答复。选择不公开,回复将无法在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直接查看。(二)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的提问在无法明确提问正确受理部门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的提问,可转发至同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由本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将问题转至正确受理部门进行受理回复,转发时必须填写转发理由,并经审核后方可转发。单位所填写的转发理由将作为监察依据。(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回复的提问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回复的提问,按照首问责任制,由第一受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问题所属分类,对问题进行本单位职权、职责范围内的回复,再转交下一相关部门继续进行回复处理。无法明确下一正确受理部门的问题,转交至同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进行分发处理。问题的回复和转发过程将在系统中记录并可查看。转发时必须填写转发理由,并经审核后方可转发。单位所填写的转发理由将作为监察依据。第五条组织机构人员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审核人员。第六条问题回复由受理部门界定是否公开问题和回复内容,公开问题可于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直接查看,不予公开问题只能由提问者通过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进行查询。第七条办理时限:一般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投诉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提问涉及多个部门的,其中每个部门办理时限按照上述标准办理。提问经由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转发的,每级政府办或指定部门转发处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受理部门办理时限按照上述标准办理。不能按期回复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公开回复说明。对逾期未办,又未说明情况的,由监察管理部门予以问责。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第八条受理部门回复办理结束后,如果提问人对回复结果不满意,可根据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对问题回复进行投诉,投诉由监察管理部门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对投诉人进行回复。第九条建立通报制度,各行政机关受理提问及办结回复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列为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评的依据。第十条奖惩制度对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由各级监察部门和督察部门按照监察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云南省行政审批数据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服务政府、阳光政府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数据,是指省、州(市)、县(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数据。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数据公开工作。各级法制部门依法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审批数据进行严格审查核定,经审核通过后的行政审批数据,各级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公开。各级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