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1上海市涉外咨询机构A类资质评定规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8年8月28日第一届第8次会长会议通过。经会长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23日对规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本市涉外咨询机构自律规范,加强涉外咨询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提高涉外咨询行业信誉,根据《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上海市申请涉外咨询机构A类资质(以下简称A类资质),实施对A类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评审和认定涉外咨询机构自愿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申请A类资质,经评审合格后被授予A类资质认定证书的,方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利。第四条评审及管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对A类资质评定及其管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A类资质的评定及其管理实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评审指导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对A类资质机构的外资政策水平和服务质量予以指导,使A类资质机构与政府部门提高外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相适应。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2第二章A类资质条件第六条A类资质条件A类资质参照下列条件综合评定(文字表示“以上”均含本数)。(1)商誉良好,在本市涉外咨询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设立2年以上,历次年检合格;(3)系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会员;本市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4)企业注册资本实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他机构净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6)拥有涉外咨询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含专业人员5人以上;(7)年咨询业务营业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申请机构对外投资于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所占股份达到被投资机构注册资本50%(含50%)以上控股条件的,允许将被投资机构财务报表中来源于咨询业务的收入合并计算营业额;(8)年提供涉外咨询服务项目30项以上;(9)内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10)外资审批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公众媒体、客户投诉机构等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第七条专业人员条件本规则所称的涉外咨询专业人员系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与从事涉外咨询相应的资质或职称、并实际从事涉外咨询或相关行业二年以上。第三章A类资质机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权利获得A类资质的机构,享有以下权利:(1)由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示获得A类资质的机构名单;(2)作为优良涉外咨询服务资源,被优先向社会、政府审批部门推介;(3)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下,优先配合推行各项优化程序或措施;(4)使用涉外咨询A类资质证书、标记对外展示、宣传。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3第九条义务获得A类资质的机构,具有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领域相关政策;(2)合法经营、提供诚信服务;(3)自律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环境;(4)加强对涉外咨询从业人员的培养教育,培养良好职业道德,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5)关心行业建设、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涉外咨询专项培训和行业活动;(6)维护A类资质荣誉,在有效期内合法使用A类资质证书,不涂改、出借证书。如遗失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声明作废。第四章A类资质评定程序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向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涉外咨询机构A类资质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含年检合格签证章)(复印件),或机构依法登记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3)机构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涉外咨询专业人员的相关学历、资质、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简历;(6)服务项目清单,其中向政府代理申报项目提供项目批文号(或受理号);(7)机构资质证明、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信息资料复印件;(8)机构简介,组织机构图,管理制度目录、概要(复印件)。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涉外咨询工作委员组建A类资质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事务处理和评定工作。评审组暂由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兼任,必要时可以增补成员。第十二条评定程序机构提出申请,评审组通过定期评审会议等形式,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4件的机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涉外咨询工作委员网页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届时没有收到公众异议,由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颁发A类资质证书,并将名册报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评审组书面说明情况退回申请资料。第十三条复审涉外咨询A类资质的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每年七月份集中对期满机构证书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给证书。第十四条保密参与A类资质评审和认定的人员,对所接触到的机构申请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异议处理评审组工作对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会长会议负责,接受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监督。申请机构对A类资质的评定工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请求或者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投诉。必要时,提请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会长会议做出裁定。第十六条A类资质撤销取得A类资质证书的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组核实并提议,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资质并予公示。第十七条A类资质机构变更取得A类资质证书的机构,如注册(经营)地址、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主动及时向评审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十八条生效本规则由涉外咨询工作委员负责解释,自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5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秘书处2008年12月2日第一届第9次会长会议修订,2008年12月9日修订稿征询会长意见。主要修订事项;1、涉外咨询企业改为涉外咨询机构;2、第五条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改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3、第六条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加“或相应的政府登记机关”;4、第六条4企业注册资本实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增加“其他机构净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5、第十条2批准证书(复印件),(增加:或机构依法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6、第十二条市外资委备案,改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第六稿:20080909张天平传达朱文斌副会长意见,企业义务条款增加,积极参加培训和行业活动。第五稿:20080904秘书处会议征询会长意见后最终定稿(主要修改:“公司”改为“企业”,申请材料增加批准证书)第四稿:20080830根据20080828会长扩大会议意见修订,PDF发全体会长、秘书长、朱文斌,陈宁、铃木、小俞第三稿:20080826邮件发送秘书处成员、传真发送部分会员企业、古林、铃木、陈宁、俞修订:20080821朱文斌提交,市外资委服务业处、制造业处修订意见第二稿20080811修订:20080530忻蓓艺副秘书长、王骅和罗红张天平副会长提出修改意见初稿:20080524Chenweiyong起草:20080516Chenweiyong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6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咨询代理A类资质评定规则》起草和修订说明20080828秘书处一、编制过程1、今年1月根据市协会领导提议,工作委员会将涉外咨询A类评定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2、5月15日召开座谈会,征询部分会员企业意见;3、5月24日秘书处起草《上海市涉外咨询A类企业评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发送会长单位审阅修订;同时送朱会长,并请朱长征询市外资委有关处室领导意见;4、5月26-30日期间,罗红副秘书长、忻蓓艺副秘书长、张天平副会长提出修订意见;5、8月21日朱会长转交市外资委服务业处、制造业处领导修订意见;6、8月26日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规则,《上海市外商投资咨询代理A类资质评定规则(会长会议审议稿)》发送会长单位;7、8月28日提请会长会议审议。二、规则主要修订内容1、关于规则名称根据外资委处室领导意见修改,该修改表示规则有二个实质性变化:1/范围变化,从“涉外咨询”行业调整为“外商投资咨询代理”单项业务;2/目标对象变化,从“A类企业”调整为“A类资质”。2、关于引用法规有会长单位提出规则引用外资法实施细则的适宜性,根据外资委服务业处领导提议,规则还是维持将外资法实施细则作为法规依据,并加入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等规定。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外商投资代理方面仅剩的有效法规条款。3、关于A类资质机构权利和义务根据外资委处室领导意见,权利部分增加:优先参加协会或政府部门的相关培训;义务部分增加:维护A类资质荣誉…..,遗失声明。4、关于申请材料根据外资委处室意见,明确提出申请企业提交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原规则仅要求提供情况介绍和管理制度目录5、其他规则修订增加了保密条款和A类资质的撤销。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200020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23楼TEL:86-21-64671198FAX:86-21-646791557三、规则实施1、宣传发动书面通知、规则上网、市协会外资信息;2、流程管理受理、评审分工、评审、认定、备案申请表、评审表等文件制作3、证书发证机构、标识、证书设计4、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