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1、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而能够满足公共欲望,缓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职能。2、公共欲望或称集体欲望,是指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不具有排他性。3、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其具有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和标准确定性六个特征。4、税收的依据,又称课税的依据,是指纳税人必须据以缴纳税款的原因和国家可以据以征收税款的理由。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学者较为普遍地认为,国家税收的依据主要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和对公共物品的需要。5、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三种,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其中分配收入的职能是最为基本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次之,保障稳定的职能是以前两项职能为基础的。6、税收对生产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劳动力、储蓄、投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其中对劳动力的影响是指税收对人们工作努力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税收对储蓄的影响表现为对储蓄愿望的影响和对储蓄报酬的影响。7、掌握税收分类中对“直接税、间接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依据,其中,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分类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P15-168、分别掌握“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的概念。P189、一般认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分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分别掌握“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概念及构成,其中,“税收公平原则”通常被认为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首要原则,并被推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特别注意区分“税收基本原则”与“税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P23-2510、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的职能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策略和措施。11、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注意掌握税法与税收之间的关系。P2912、税法的外部关系,是指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同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和联系。13、税法的地位,通常是指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14、税法的体系是各类税法规范所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其具体的结构及构成该体系的诸多税法规范的分类,取决于税法的调整对象。15、税法的宗旨,或称税法的目的,通常是指税法调整所欲达到的目标。它是税法的制定和执行的基点和出发点。税法的最高目标是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协调发展。税法的直接目标是保障税收三大职能的有效实现。具体表现为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三个目标。16、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注意掌握“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含义。P35-3617、税法适用的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包括四个: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18、税法的渊源包括六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19、税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税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主体效力。20、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素,或者说,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课税要素的分类主要包括:(1)广义要素和狭义要素;(2)一般要素与特别要素;(3)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21、掌握”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的具体组成,构成要素的具体组成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内容,分别掌握该四者的概念,尤其是税率的分类,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每种税率的概念P48-5022、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狭义上的税收优惠措施则主要是指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在各种税收优惠措施之中,税收减免在税法中规定的最为普遍。23、掌握“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的概念P5124、狭义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或者政府,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税收征管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收益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力。25、通常,国家税权的分配,包括纵向分配和横向分配两个方面,在税权的横向分配方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共享模式;在税权的纵向分配方面,也有两种模式,集权模式与分权模式。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采用集权模式的主要有英国、法国等国家;而采用分权模式的则主要是美国、德国等国家。税权分配问题是税收体制法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我国的税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式,在横向分配上属于分权模式,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26、税权分配原则,即在税权分配方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美国著名的财税学家塞利格曼和迪尤都曾经提出过著名的税权划分原则,依据塞利格曼的观点,税权的划分应注意三个原则,效率、适应和恰当,迪尤则在塞利格曼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利益原则。27、税收体制是指规定相关国家机关的税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它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掌握分税制的概念,我国实行分税制的时间、依据、目的以及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P77-7828、在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税收被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掌握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三种税收收入的具体划分。P7929、掌握征税主体的6项权利与4项义务的名称。P82-8330、掌握我国现行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14项规定,包括各项权利的概念及名称。P84-8531、纳税义务消灭的原因P9332、税法解释就是对税法中的某些条文作出的进一步的解析和阐释,狭义的税法解释是指在税法规定不明确时,通过运用解释方法来探究税法规范的意旨,以澄清疑义,使税法含义更加清晰、明确,它是税法解释的核心。税法的漏洞补充是指对由于立法疏忽,缺少预见或情势变更所导致的“税法罅漏”的补充。33、税法解释的重要价值P9834、掌握“税法解释”5种方法的概念及名称P99-10335、掌握“税法罅漏”的含义及三种分类P10536、重复征税,一般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通过概念的具体化,从不同的角度,揭示重复征税的下列多重含义:(1)从纳税主体的角度说,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即构成重复征税;(2)从征税对象的角度说,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即构成重复征税;(3)从征税主体的角度说,如果对于同一纳税主体或者同一征税对象,在一个征税主体征税以后,另一个征税主体又征收一次,则也构成重复征税。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较重要的分类:(1)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2)不同层面的重复征税;(3)不同向度的重复征税。37、掌握“避免重复征税”的4种具体方法的概念及名称,特别注意其中最能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P129-13038、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应纳所得税税款中得到减免的部分,视同其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得到外国减免的税款来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39、税收逃避,是相关主体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已成立的纳税义务,或者避免纳税义务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税负的各类行为的总称。40、税收逃避行为分类中,掌握“逃税行为”、“避税行为”、“节税行为”的概念及划分依据。P1354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是主体转移方式、客体转移方式,以及作为两种方式结合的避税地方式。42、在税收征纳程序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其中,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制度的基础。43、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其他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各类税务登记中,设立登记是基础性、原初性的登记。44、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国财政部1993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亦于同期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发票管理法律制度。在发票的印制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45、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制度的概念、税款征收制度四类的名称P17046、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税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这些规定是对征税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最基本的要求。47、在税务管辖中,最为重要的是地域管辖,此类管辖最为普遍,是税务管辖的基本形式。48、修正申报的概念、更正请求的概念P17349、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如何获得延缓,应向哪些机关报批,特殊困难包括哪些情形。P17650、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其他送达方式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采用。51、税收减免依其性质和原因,可分为困难性减免和调控性减免。税收减免依其条件和程序,还可分为法定减免和裁量减免。52、税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代理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普通代理型,即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直接作税务代理人,政府对代理人的资格不作专门认定,也不进行集中管理。另一种是专门代理型,即政府对税务代表的业务范围、代理人资格的认定等都有专门的严格规定。前一种模式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后一种模式以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53、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其征税对象是商品(包括劳务),而不是所得和财产,这是商品税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重要区别。商品税是典型的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种。54、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我国到2009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计算采用扣税法。55、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确立下来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3)税率: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挡,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分三种情况,其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其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其三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确定;(5)税收优惠:分为税收减免制度和起征点制度;(6)出口退税制度: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出口货物实行零说率,使货物在出口环节的整体税负为零;(7)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纳税期限;(8)纳税地点;包括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56、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从税法地位和税款计算的角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在增值税领域里是非常重要、非常有特色的一种分类。57、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增值税的税务资料的纳税主体,以及税法规定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