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捐赠本文仅转给那些极度热爱会计的朋友,一起分享和学习一些东西,也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欢迎关注我的新浪微博@肖曙光财务)捐赠就是一方无偿的赠予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必然涉及捐赠方和受赠方。一、捐赠方在会计上,捐赠方捐赠的行为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支出,总的来说,分录大概是:借:营业外支出贷:XX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清理,库存商品等等)本文只讨论库存商品的捐赠,这种业务怎么做账?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呢?捐赠也是存货的处置,那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呢?有没有销项税呢?所得税方面,这项支出能税前扣除吗?如果用公允价值做营业外支出,这样,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就要计入当期损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二种: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营业外收入(库存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在借方就是营业外支出)如果用账面价值,就这样做: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面再说这个销项税的事)可以发现,不管是用公允价值做还是账面价值做,最后对利润表上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一样的,所以干脆用简单的方法——用账面价值。要不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捐赠库存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不是收入,就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有没有销项税呢?在增值税方面,用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投资等要视同销售,所以有销项税。也可以这样想,如果捐赠的存货是自己生产的,领用的材料入账时肯定有进项税抵扣,所以现在对外捐赠必须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但是,销项税是根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的,不是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可以是最近库存的售价,这就说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是不体现收入的,而报税的时候要作为收入。所得税方面,既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就影响了损益,让不让税前扣除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益性捐赠,以会计利润的12%为限来抵扣,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所以,一般的捐赠都不是公益性捐赠,要全部将营业外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会受到捐赠支出的影响。二、受赠方对于受赠方就简单了,一般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有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呢?这一点大家都知道,如果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就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对方不开发票,或开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是:借: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市价,也就是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取决于有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贷:营业外收入所以,捐赠的正规做法就是捐赠方根据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用来确认库存商品和进项税;如果捐赠方不开发票,这样其实并不影响它自身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里说正规做法,没有开发票也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所得税也要纳税调增,但对受赠方就不一样了,如果日后把赠品对外销售了,受赠方就要交销项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时间有限,就不举例说明了。如果各位朋友有其他的问题和看法,可以和我一起交流。本人水平有限,难免文中出现瑕疵和纰漏,还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