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一、2010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部分)。二、税收优惠操作实务。三、2011年企业所得税主要工作。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财税[2010]45号)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级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2、查增应税所得弥补亏损(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税所得,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税所得弥补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按照税法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税所得应根据其情节依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3、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4、股权投资损失(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一次性扣除。5、财产转让等所得(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国税函[2010]201号)(1)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2)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0]第29号)(1)按规定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2)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规定方法计算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3)下述情况不执行本公告:A: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B: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规定弥补完毕的。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8、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条件计算扣除。补充: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略)例:1、某企业因向银行(非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分析: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2、若上述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支付关联企业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分析: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应税所得调增5万元。3、该企业的母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无关联)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并支付利息。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分析: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但从支付利息的合理性审核来看,该支付的利息符合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4、该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75万元(一年期)。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分析: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属于关联方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60万,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15万元。5、该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并代扣预提所得税。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分析:向境外关联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的120万元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应为80万元,那么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即4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协定和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付部分,应按“股息”项目征税。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6、若该企业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为6000万,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0万。年度实际支付关联方债权投资利息100万元。分析:关联方债权投资:权益性投资=30000:6000=5:1标准比例=2:1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00X12000/30000=40万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00X(30000-12000)/30000=60万7、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关联方A企业提供担保,或直接向关联企业B贷款,若担保企业A或关联企业B实际税负高于该企业,超过规定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超过规定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2)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签订了借款合同。9、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以融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及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出售(以融资租赁为目的)租回从事融资租赁企业承租方(资产所有人)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2)出售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出售的资产仍按售前原账面价值折旧。(3)租赁期间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10、新办文化企业(国税函[2010]86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05]2号)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11、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号)(1)租金收入: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2)债务重组收入: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3)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注: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注: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5)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6)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取得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7)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筹办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补充: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执行费扣除限额。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1、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审批期限(财税[2010]10号、财税[2009]23号)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2、明确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国税函[2010]157号)(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也可选择依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2)居民企业取得按规定可减半征收应税所得,是指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税率减半计征。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09]123号)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免费下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1)认定条件: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条(财税[2009]123号))(2)认定机关:与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务精英俱乐部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