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二、所得税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特定企业汇总纳税。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1996]172号)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3.能源交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外国企业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9条)4.能源交通项目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5.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6.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7.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国发[1999]13号)8.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61号)9.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0号)10.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46号)11.同意南通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23号)12.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733号)13.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号)三、财产税、行为税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2.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3.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4.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5.能源交通投资项目免税。核能、石油、交通、邮电、民航投资项目以及煤炭、电力、铁道大部分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6条)6.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3]627号)7.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