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异地协查的几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在偷税的方法上也呈现了复杂化,给稽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往往在一些问题上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诸多案例表明税务异地协查的有效开展,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异地协查对打击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杀手锏”的作用。然而,在经济和税收不断增长的喜人形势下,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怪现象:一、发票使用的问题根据税务部门检查统计,无一户不存在着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且非法凭证使用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以往只存在于个别费用中,现在这只“黑手”已伸到了生产的第一环节----原材料,从而给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带来了不确定因素。某些单位存在一些诸如:不开发票或者虚购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问题,纳税人将这些虚开发票入账后,达到了缴小税、偷大税的目的,尤其是运输发票的多开,企业既多抵扣了增值税,又加大了企业税前费用的支出,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一些企业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数量明显与实际发生的金额数量明显存在差异,由此带来了协查问题的产生。二、估价入账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着原材料“估价入账”的问题,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材料已经入库,而结算凭证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应根据供货合同估价入帐,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次月初再用红字作上述相同的分录冲回,而这些单位却以种种理由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不再冲回上述科目,这样不仅有可能造成对方单位未开增值税发票少记收入情况的发生,而且还影响该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真实申报缴纳情况,因此有必要调查这些单位材料发生的真实性。三、现金结算的问题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大量使用现金进行结算销售产品、购买原材料、商品以及结算一些业务往来帐项,致使企业的销售、收购以及业务往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虚假部分,因此对企业的部分往来帐项的真实性调查越来越重要。面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对异地相关单位有必要落实认定相关发票、往来帐项的真实性。因此有时需进行跨地区实地调查或异地委托协查。但跨地区实地调查的弊端有:一是成本较高,二是不熟悉系当地情况,三是给偷税者有机可乘。所以异地函查成为稽查外地取证的首选方法。根据当前委托协查的交流方式,主要有函件协查和网络协查两种方式,因为目前全国对增值税意外的相关发票未联网,所以一般地税机关采取的委托协查的方式主要是函件协查。采用函件协查的方式简单方便,容易进行,但在运用过程中又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传递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从发函到回函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目前大多税务机关未设专门的协查机构或由专人负责收函,所以对方税务机关在接到函件时,不能及时安排相应的处理人员,势必造成协查事项得不到及时落实,从而造成回函需要较长的时间,使协查效率大打折扣。二、信函往来容易丢失、影响正常稽查。无论是发函还是回函,都有可能造成函件不能及时送回到收函单位或者在中途丢失,因此在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发函单位发出的函件如石沉大海,杳无踪影,致使发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不便监督管理,对回函率低的责任容易互相推诿。税务机关对函件的处理没有建立相关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此造成有些税务机关在收到函件时不予重视,甚至不予处理,而发函单位在时间较长接不到回函,又由于种种因素不能实地调查也只能作罢。四、对发函内容检查不认真。收函单位的部分调查人员在接到函查任务时,认为反正不是自己份内的工作,故对发函内容不做认真详细调查,对有些需要协查事项在回函中轻描淡写一笔而过,起不到函查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前税务机关应逐步认清异地协查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应采取积极措施,让税务协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建立切实有效的协查制度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协查条款,使各地税务部门引起重视。各地税务机关内部也应根据协查条款,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相关制度,如要求对收到协查函的时间、函号、发函单位、交接单编号、复函编号、复函时间、协查结果等等及时登记入册,10天内必须解决落实协查函等等,作为一项执法追究内容列入日常考核指标。二、建立专门的协查机构税务机关应在各级稽查部门中设立专门的协查机构或者专门的协查人员,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既解决了责任问题,也不会相互推诿,从而提高了协查效率。协查结束后,应及时制作协查复函并寄出。有的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破产或走逃,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对涉及这些纳税人的发票进行协查,对此应当尽快制定出明确的办法。笔者认为,只要负责协查的税务稽查机关能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主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人破产或走逃的证明,就可结案。三、地税机关应建立网络协查平台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异地协查,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全国推行了“金税工程”,着力建立“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其中协查子系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稽查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增值税网络协查已取得显著成效,为打击偷逃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目前建立地税票据网络已势在必行,国家下一步的目标应当是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也应当建立网络平台,逐步实施地税机关稽查工作的信息化,使地税部门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发票和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异地协查,将会使地税机关的协查效率会有显著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