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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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1.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taxation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2.流转税circulationtax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3.地域管辖权areajurisdiction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4.居民管辖权residentjurisdiction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5.公民管辖权citizenjurisdiction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6.税收饶让抵免taxsparingcredit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7.抵免限额limitoftaxcredit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maximumdeduction),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的较小者8.避税地taxhaven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9.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taxavoidance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10.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公司经营的税务成本。所谓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通盘安排,其目的是使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的总税务负担降到最低程度。11.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12.关联企业relatedenterprises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13.国际税收协定internationaltaxconvention从广义上讲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14.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standingbody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15.无差别待遇non-discrimination又称非歧视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无差别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16关税同盟tariffcustomsun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1.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2.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3.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4.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5.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6.国际避税地的一些主要的非税特征:1.政治和社会稳定2.交通和通信便利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7.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即“逆向避税”。8.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4.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5.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事实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前三种方法又称传统交易法或价格法,最后一种方法又称为利润法。其他合理方法(1)可比利润法(2)利润分割法(3)交易净利润法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1)经合组织的要求,首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且没有规定使用顺序;只有上述三种传统方法无法采用时,才考虑使用利润法。我国的规定,“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注:指三种传统的价格方法)均不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但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取消了价格法和利润法的排序,只要求企业和税务机关“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10.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1.总利润原则即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优点:在防范国际避税的同时,简化税务征管工作。缺点:即使在理论上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2.正常交易定价原则又称“公平交易原则”,即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优点:能较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广为税务当局接受。缺点:(1)各国税务局在鉴别某项活动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时,认识可能不一致;(2)即使是独立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正常交易价格也不止一个;(3)加大对关联企业的业务活动审核的工作量;(4)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有较高要求。11.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所谓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12.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1.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不适用外国居民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3.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要依据股本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即所谓的“债务∕股本比例”13.《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重要差异《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经合组织范本》主张实行“归属原则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联合国范本》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对股息可以由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国(股息来源国)和股息受益人所在国分享征税权。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由利息的来源国(发生国)和利息收款人的居住国共享征税权。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应由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所在国课税,《联合国范本》采取税收分享原则。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方面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限制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联合国范本》的规定较为灵活。列举了A、B两种方案,供缔约国双方选用。F.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联合国范本》在情报交换的内容上比《经合组织范本》多了几条内容。前者对情报交换的主要目的——防止国际偷逃税——规定得更加明确。14.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的解释:(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一个自然人从事的活动能否成为常设机构?目前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除外)在一国代表外国的企业从事活动,即他(她)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合同内容不含常设机构否定目录中的活动),而且习惯性地实施这种权力,则可以认定这个外国企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15.相对于国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的地位是怎样的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16.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有哪些?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简称商品课税原则)一是产地原则,即一国政府要对产自于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消费还是在国外消费二是消费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在本国消费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本国还是从国外进口。对世界各国的商品课税原则如果不加以协调,同样也会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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