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税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计算优惠时间地点1房产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2-8项:均为………之次月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2契税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比例税率3%-5%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3车船税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提示2】从事机动车征税范围:车辆和船舶。(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4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注: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从量定额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规定 主要复习的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5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提示3】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合同类(10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关注“技术合同”(1)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2)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关注“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营业账簿:(1)资金账簿(2)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示1】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提示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0.05‰、0.3‰、0.5‰、1‰) 2.定额税率:5元 【提示1】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税额为每件5元。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3.营业账簿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1.自行贴花。 2.汇贴汇缴。3.委托代征。6资源税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7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课税数量的折算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重点关注: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1.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 2.跨省开采:开采地。 3.代扣代缴:收购地。(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7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