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税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中国石油大学国家税收一、概念二、纳税义务人三、税目税率四、应纳税计算五、减免税项目六、征收管理第七章资源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一、概念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征收的一种税。二、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但是对于中外合作在境内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除外。第七章资源税法(二)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第七章资源税法(二)扣缴义务人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第七章资源税法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相应的,出口也不退资源税。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送使用时进行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第七章资源税法三、税目税率现行资源税采用列举法,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其税目包括以下7大类:1.原油,即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如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定额税率为8~30元/吨。2.天然气,即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定额税率为2~15元/千立方米。第七章资源税法3.煤炭,即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定额税率为0.3~8元/吨。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定额税率为0.5~20元/吨、克拉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矿原矿,即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3个子目。定额税率为2~30元/吨。第七章资源税法6.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10个子目定额税率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挖出量。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成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10~60元/吨;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定额税率为2~10元/吨。第七章资源税法四、应纳税额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第七章资源税法课税数量的确定(一)基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第七章资源税法课税数量的确定(二)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第七章资源税法课税数量的确定(二)特殊规定3.原煤,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移送使用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第七章资源税法(二)特殊规定4.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第七章资源税法【例题】2007年3月,新疆油田7月份生产原油40万吨,其中当月销售20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5000吨;移送所属化工厂进行生产加工的原油5万吨;另外14.50万吨尚待销售。当月在采油过程中还回收伴生天然气2000千立方米,当月全部销售。新疆油田生产原油定额税率为30元/吨。要求:计算该油田当月应纳资源税额。第七章资源税法【例题】某煤矿2007年7月份生产原煤30万吨,其中当月销售15万吨;移送3万吨用于连续加工洗煤、选煤;移送6000吨用于本矿发电和机车等;移送1000吨用于本矿区职工生活;另外11.30万吨尚待销售。该煤矿另有三对矿井将开采出的原煤直接进行连续加工入洗,生产精煤,当月精煤产量为5万吨,销售出4.50万吨。另外该煤矿当月还生产销售天然气2500千立方米。经查表,该煤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40元/吨,该矿邻近的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4元/千立方米,加工精煤综合回收率为1∶1.8。要求: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额。第七章资源税法【例题】某盐场2006年7月份生产液体盐500万吨,其中当月对外销售180万吨;移送320万吨加工固体盐80万吨,当月售出60万吨,另外20万吨尚待销售。当月用外购液体盐100万吨加工固体盐30万吨,本期全部销售。经查表,该盐场液体盐的单位税额为3元/吨,固体盐的单位税额为20元/吨。要求: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额。第七章资源税法五、减免税项目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第七章资源税法五、减免税项目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单独核算可减免,否则不予减免。4.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暂按15元/吨;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按10元/吨;液体盐暂按2元/吨。5.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第七章资源税法六、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根据其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第七章资源税法六、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批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第七章资源税法(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第七章资源税法(三)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于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七章资源税法

1 / 2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