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辩论资料中国的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资。此时开征遗产税,不仅会把富人吓跑,而且穷人也会因投资的减少而失掉本可以有的致富机会,所得与所失相抵之后,同样是划不来的一笔账;中国尚无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登记制度,人们拥有的财产情况也极端复杂。在这个时候开征遗产税,不仅缺失必需的制度基础,而且税务部门也会因征管不力而难以防范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甚至造成纳税人之间负担的畸重畸轻。世界上已经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浪潮,这股浪潮还越刮越近。距离远的如美国,在那里,正在谋划通过取消遗产税的法案。距离近的如我国的香港特区,在那里,已经于今年2月份正式取消了实施了多年的遗产税。我们不能啃人家吃剩下并扔掉了的骨头。遗产税不适于中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那就是中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民营企业成长壮大,完善国民经济结构,我们要做的是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身经济建设,而非通过征收遗产税来遏制它的活力。同时,百姓财富纵向比较得到了增长,但人均GDP也仅超过1000美元,中国尚未形成庞大而稳定的中产阶级。十六大提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标志。按照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发展速度测算,到202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才能达到这个水平,这也是当时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由此不难看出,多数老百姓还在奔小康的路上努力着,现在开征遗产税未免太过心急。在这种大背景下,开征遗产税的建议为何一提再提?对贫富差距现象的不满,使人们把希望寄托给了遗产税。但是,对现象的不满需要理性思考其成因:如果是通过合法收入的累积造成的贫富差距,我们应该尊重致富者的勤奋与天赋;反之,则需要摸清病源,对症下药。遗产税确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百姓远未富裕到留下众多财产荫庇子孙,因此遗产税目前可以调节的财产非常有限。况且,中国贫富差距的形成多为制度性原因导致。再如分配不公,媒体相继曝出电力、烟草等垄断部门的高薪内幕。指望通过征收遗产税来抹平贫富差距,而忽略不公制度的存在,无异于南辕北辙。真正的解决之道其实已经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得到明确:“十一五”期间中央将更加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下大力气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大力推进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医疗卫生和教育制度等的改革,让改革发展惠及全体人民。王岐山说,从收入分配和政治角度而言,征收遗产税都是必要的。但近期不能实现的原因更充分。首要一点是中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难以掌握。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如何确定起征点遗产税可能会减弱创造者的积极性;在一些法学家的眼中则是中国还缺乏相应法律制度的建构;而社会学家卢汉龙却认为,中国遗产税开征的主要难点在于中西文化传统的迥异。第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财富基本上是经营所得。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在征收财产税时应扣除,或给予一定照顾。这些致富者大多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都是潜在的,即使开征遗产税,国家近期内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一定冲击,带来资金外流。其次,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香港也取消遗产税,目的都是为了形成“洼地效应”,令周边地区的财富向“洼地”集聚。第三,中国从2000年才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相关个人信息还不完善,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那么征收遗产税就会更难。第四,我国民法和继承法中都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因此如果开征遗产税,就要先修订民法和继承法。这意味着两三年内出台遗产税的可能性很小。我注意到参与讨论的人在谈及“财富”时,一概都忽略了沉淀在各个历史城镇和历史街区的普通民众的祖产,由于近年来地价的飞涨姑且不论此地价的形成是否畸形和能否持续,其主人或法定继承人也都随之变成了潜在的富人。然而他们和社会上关注的“新富”完全不同,因为除了拥有这一笔祖上用血汗钱赚来的不动产以外,他们现在便几乎一无所有了,而之所以处于这种极平淡有时甚至窘迫的生活状态,又完全由近半个世纪当中不可抵御的外界因素所致,而不是出于任何个人的原因。他们当中的大部分目前顶多是小康:属于“经租房”主和“代管房”主见后注的,此时此刻正忧心忡忡地期盼“回家”。安定下来的,则正在倾其所有大兴土木,含泪收拾在几十年当中被外人住烂了的家,也同时是在修补组成历史城镇或历史街区的一个个细胞。现在忽然间讨论起“遗产税”,对这些普通市民而言,岂不是太不公正了吗?他们如今能“回家”、能修房已经不容易,为讨回天经地义属于自己的东西也耗费了太多的心血和精力,他们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更没能从自家的财产中得到丝毫的收益,如今子女们又哪儿有钱来交付巨额的遗产税呢?!再说后者,即单纯自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视角:除了主人愿意继续拥有的祖宅以外,他们手中的另一部分老房子是要进入市场的,无论是属于买下后修旧如旧的那种,还是属于太糟朽了拆了重建的那种,对于新来的买主都是一笔相当大的投资,也将意味着大量精力和情感的投入。但如果有了遗产税的规定,这些本有意参与中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买主都会却步的,历史城镇和历史街区生命的延续也就失掉了一个很好的机会。而在西方的许多城市,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抢救和维护古迹,政府一般都极力制定最优惠的政策。这“万万不可”第二是针对更为广泛的商品楼房地产权利人而言,尤其是其中被一些学者称为“被动性消费”的群体,也即因为处于拆迁而不得不负债买房的群体。人们超越自己的经济能力置业或再次置业是因为没有别的选择,人们不得不买城里变得昂贵的单元是为了不失去生存环境,是为了能简简单单地活下去,他们在此时惟一的心理安慰是这份能留给孩子的遗产,是在自己辛辛苦苦打工还贷熬到头后,起码给后代留一个安定的窝。但一旦“遗产税”的规定出台,多半仍是工薪阶层的子女如何能承受得了呢?在这里,我希望一些学者不要把国外的“遗产税”概念生搬到中国来,因为此地民众在上世纪的后几十年里没有过致富的机会,而这近十年来中国的房地产现象又是一个怪胎:它以自己的意志令一些城市的地价远远超过市民的平均收入,令它与西方发达国家不相上下;它又以自己的意志把大部分人“变”成了房产主,令私房的拥有率大大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而不管有多少人为此在窗后愁眉不展。最后,说到近年来以不法手段敛财并置业的暴发户,我认为,想以设计“遗产税”来抑制他们的贪欲,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样做的结果除了导致更多的资本外逃以外,不会有其他的收获。要想与腐败宣战,不如提供一种公开监督行政部门执法状况的平台,并持之以恒。总之,至少在百年之内,中国是万万不可制定“遗产税”的,否则它一定会违背了自己的初衷,其结果不堪设想。1社会分配问题:遗产税的提出我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2002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39,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6]当上海等地正在步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富豪们频频在车展珠宝会挥金如土的时候,中西部还有亿计的人们徘徊在贫困线上,城市失业人员日益被边缘化,而这个早怨愤充斥的社会因这个的裂开的伤口而愈加脆弱。很显然,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矛盾已成为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一。我国遗产税征收问题几次引来人们的广泛关注,主要缘起于此。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尔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2中国财产制度传统与心理??遗产税的观念基础直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广大居民依然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所谓“父子相传,汉之约也。”[7]“父终子及、兄终弟及”,以期“继继承承,千千万年,敬戒不怠”[8]。在中国,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中国人推崇“勤俭持家以遗子孙”,父母们含辛茹苦而为子女留下丰厚的家产,他们情愿自己吃苦奋斗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而子孙也负有勤俭守业的义务,以维持祖祖辈辈的道德和声望。另一方面,中国人更热衷于持有“恒产”,也就是使用价值不易丧失的有形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因此作为资本流入社会大生产的比例较少,也影响了整个经济的活跃和繁荣。文化背景给遗产税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我国现阶段,人们对财产的认识还比较传统,‘遗产税’被民众广泛接受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政府如果要开征遗产税,可能严重地冲击公民的心理承受空间,也会造成“与民争利”的负面印象。因此开征遗产税不能操之过急,又应该在幅度和范围上加以控制。另一方面,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可能作为有效的政策手段,促使国人改变传统积累和消费观念,削弱对财富积累的崇拜,促使大众将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地用于消费、扩大需求。但这只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演进缓慢推动,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从社会心理看,遗产税还没有被民众广泛接受和认同。税收制度要进行拓展和调整,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大力普及税收法治观念,才能够达到税制和社会相统一、相协调的状态,从而实现税收的良性循环。4世界遗产税制的新动向2005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施政报告中宣布,香港将取消遗产税,并豁免离岸基金缴交利得税,以吸引投资者和离岸基金,巩固香港离岸金融中心地位。这一政策动向使得大陆各方对于大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前景有了重新定位和认识。“香港取消遗产税,会形成财富洼地效应,令周边地区包括内地的财富流入香港。会有这种可能性,内地富人确实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将财产进行转移。”[10]这样一来,便会造成内地资本的外流。尽管我国有资本和外汇方面的管制,但意图转移财产的富人阶层仍有种种手段来规避这一管制而达到逃避遗产税的效果。无独有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供给学派减税主张的影响,美国要求废除遗产税的呼声一直不断。布什于2001年签署的《经济增长与减税一致法案》规定,逐步增加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免税额。到2010年开始免征遗产税,届时保留赠与税,税率为35%。美国国会众议院在2005年4月13日以272对162票通过一项法案,旨在从2010年起彻底废除联邦房地产遗产税。部分舆论批评该法案将以加重联邦政府财政赤字为代价为富人提供奖励。不仅美国,亚太区内的其他地方,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已在近20年里先后取消了遗产税。在欧洲,意大利及瑞典也已取消该税项。我国经济发展还处在资本积累阶段,不仅需要吸引更多的外资,也需要留住内资。遗产税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国内资本向外转移,不利于国内市场和生产的扩大,从长远看会削弱财政收入的基础。因此,开征遗产税需要充分地考虑对我国经济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从税收法制的角度上对此加以严格的限制和审查。税收不仅仅作为经济调节的手段,更重要的是税收牵涉到公民的财产权等宪法性权利,因此,新税种的开征,需要坚持“法定原则”,以立法的严格程序,并从正当性、合理性的角度加以审查,以确保“税收之债”与财产保护之间的合理、协调和统一。5行政监管能力和税收征收能力我们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环境还不成熟。关键在于,由于制度性的问题,我国的监管能力和征税能力,还不能充分地满足遗产税征收的需要。在税收法治的要求下,一个税种的变化不仅需要税收制度中的各项协调,更需要整个行政乃至司法体制都为之设立和健全相应的制度设置。首先,与遗产税相配套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王明高等研究者就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实行个人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个人支票制,以减少现金在银行系统外的循环,使银行账户真正成为税务机关了解个人收入及财富占有的主渠道。此外,对财产的评估制度也将直接关系到遗产税尤其是贵重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征收。财产的流转也需要加以有效的规制。如果缺乏上述条件,那么,在财产(遗产)数额都不能核定的情况下,征收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