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2019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作《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文正式实施,但仍可见此次降税影响深远。此次税率下调对建筑行业的减税效果到底如何?下面我们主要分析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影响及应对。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进项税及附加税费均会产生影响。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由10%下调至9%,而其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成本进项税税率由16%下调至13%,因此,建筑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对应税率下调带来的影响也会不同。下文将在测算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收入、成本、利润、税负等各项财务指标影响的基础上,分析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影响,同时提出应对建议。一税负及利润等指标的测算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收入、成本同时产生影响,且不同的成本结构受到的影响程度也不同。为此,我们建立增值税影响测算模型对建筑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及实际税负进行测算分析。(一)假设条件综合考虑建筑行业平均成本水平、成本结构及利润水平等相关因素的前提下,我们作出如下假设:1.一般计税项目毛利率假设(含税)10%2.附加税费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2%3.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4.成本结构如下表:注:上表成本结构中适用10%税率和16%税率且可取得进项税扣税凭证的成本费用将会受到此次税改的影响,因此上述成本项目仅用不同适用税率的成本费用代码加以区分,无需按实际成本构成(如原材料、人工等项目)进行列示。(二)不同情形下税负及利润的分析1.四种情形增值税是价外税,根据合同约定,税率下调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果保持含税价格不变,现金流不变,不含税价格会发生变化,对应的收入或成本就会发生变化,附加税费会发生变化;而如果保持不含税价格不变,对应的收入或成本不会发生变化,但含税价格会发生变化,现金流会发生变化,附加税费会发生变化。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本次税率下调,业主和供应商保持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不变,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不同,因此从业主和供应商两个方面考虑,分为以下四种情形:情形一、业主、供应商含税价不变:即业主、供应商均不调价,仍按原合同价不变。情形二、业主含税价不变,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即业主不调价,按原合同价格不变;供应商调价,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但由于税率下调,含税价下调。情形三、业主不含税价不变,供应商含税价不变:即业主调价,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税率下调,含税价下调。供应商方不调价,仍按原含税价不变。情形四、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即业主、供应商方均调价,含税价下调。上述所说不调价是保持原合同含税价格不作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不含税价会因税率下调而产生变化,进而影响收入和成本;调价是在保持不含税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原合同的含税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收入或成本不变,调价主要影响现金流。2.税负及利润测算分析(1)数据测算以100万收入为例,根据上述假设毛利和成本结构,测算税率下调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形一、业主、供应商含税价不变这种情况,进项税额的下降大于销项税额的下降,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升,不含税收入的增加小于不含税成本的增加,项目毛利润下降,同时附加税费增加,因此项目税前利润下降。情形二、业主含税价不变,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这种情况,进项税额的下降大于销项税额的下降,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升,不含税收入上升、不含税成本保持不变,因此毛利润上升,这种情况毛利润和税前利润上升的较高,利益最大化。情形三、业主不含税价不变,供应商含税价不变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的下降大于销项税额的下降,因此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也会上升。不含税收入不变,不含税成本上升,因此项目毛利润下降。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完全没有获得税率下降的好处,会导致盈利水平下降。情形四、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不变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的下降大于销项税额的下降,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上升。不含税收入及成本均保持不变,因此不含税毛利润也保持不变,因附加税费略有上升,因此项目税前利润略有下降。(2)对比分析上述四种情形对收入、成本、税金及利润的影响对比如下:1)税金变动分析税率下调,造成销项税及进项税均有所下降,且进项税下降幅度高于销项税,因此上述四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均有所上升;而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费一并上升。其中第三种情形下,增值税税负水平最低。2)利润变动分析税率下调,业主、供应商不含税价均不变,含税价格均调价的情况下,因不含税收入、成本均保持不变,则项目毛利润保持不变,即第四种情形。而第二种情形,不含税收入增加,同时不含税成本不变,项目毛利润将有所上升,上升幅度最高可达9.73%。但第三种情形,不含税收入不变,同时不含税成本增加,导致项目毛利润下降,下降幅度约为11.81%。第一种情况不含税收入增加,同时不含税成本也增加,且增加幅度大于不含税收入,导致毛利润下降,下降幅度为2.07%。(二)不同成本结构税负及利润分析1.成本结构由于此次税率下调涉及行业的调整幅度不一致,因此导致建筑行业收入及不同成本费用对应税率出现不同比例变动,在不同成本结构下,税率调整对税负及利润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以下分析不同成本结构下,税负及利润的影响。假设除成本费用D和E外,其他成本费用占比保持不变:注:成本结构二为上述不同情形分析时假设的成本结构比例。2.税负及利润测算分析三种成本结构对收入、成本、税金及利润的影响对比如下(1)税金变动分析税率下调造成销项税及进项税均有所下降,但成本结构不同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下降幅度不同,销项税下降幅度低于进项税,因此上述四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均有所增加,以应交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附加税费一并上升,且随着高税率成本占比上升,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相应上升,税负不断提高。(2)利润变动分析毛利润减少的第一、三种情形下,随着高税率成本占比上升,毛利率的下降幅度升高,且由于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的提高,加大了税前利润的下降幅度。毛利润增加的第二种情形下,附加税费的提高,减小了税前利润的增长幅度。3.结论建议综上分析,虽然建筑业增值税适用税率下调,销项税有所减少,但同时成本费用对应的进项税也同步减少,且从行业一般成本结构来看,销项税减少的幅度普遍低于进项税减少的幅度,导致应交增值税有所增加。因此,税率下调对建筑企业而言并未实质降低增值税税负。影响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类型众多,成本结构差异较大,高税率成本占比高的建筑项目税负上升情况明显,导致毛利和税前利润下降幅度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处于产业链中游,行业竞争激烈、整体议价能力较弱且普遍采用成本加成定价,增值税率下调后,业主调低合同价格的情况下,建筑业整体利润增长空间将被极大程度的压缩,建筑业很难从此次税制改革中获利。对此,建筑企业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积极应对税率下调带来的影响,结合项目的成本构成及进项税取得情况,做好与业主和供应商的沟通,尽量降低税制改革的影响,争取享受政策红利。二应对操作建议在税率下调税务正式文件发布后,建筑企业应从业主和供应商(含分包商)两个层面进行管理应对。(一)业主方面的应对1.发票的开具与业主结算开具发票的时点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凡纳税义务时间在税率下调之前的,应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反之,则应按新税率开具发票。税率下调之前已经发生并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部分建议尽量在税率下调前与业主沟通按原税率及时开具发票,否则存在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目前由于业主无法及时结算、推迟付款或其他原因,建筑企业存在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纳税的情况,建议建筑企业进行以下处理:(1)梳理已收款未开票(预收款除外)金额,此部分应联系业主,争取在税率下调前按原税率全额开票。(2)梳理已结算并到付款时点(即已到纳税义务时间)金额,此部分应积极与业主沟通,争取在税率变动前,解决延迟纳税金额。2.业主沟通要点税率下调之后达到纳税义务时间的,按新税率开具发票。针对合同价格应与业主进行沟通:(1)尽量与业主协商不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也就是保持含税价格不变。(2)如果业主要求按不含税价格和新税率对合同价格直接进行调整。则与业主沟通时,应强调成本构成中部分项目不能抵扣,或适用未调整税率,且不能保证涉及调整税率的供应商全部可以调价,这样会造成成本上升,项目的利润下降。因此请业主考虑相关实际情况,通过计算协商部分下调合同价格。3.已经中标待签合同项目处于正准备签定并且尚未签定合同的(或者尚未开工可改签合同的)项目,应注意合同条款中不含税价款和适用税率的约定。(二)供应商(含分包商)的应对1.发票的取得取票原则上应按纳税义务时间进行划分,凡纳税义务时间在税率下调之前的,均应按原税率取得发票;反之,则应按新税率取得发票。如果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发票,造成适用税率错误,严格上讲,此类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取票方将面临不得抵扣、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而开票方将面临少缴税款,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2.供应商沟通要点税率下调后,供应商按不含税价格不变进行调价,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是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进项税同时减少现金流;而如果不进行调价,建筑企业支付总价不变,但是税率下降了,则会减少进项税同时增加对应成本。因此,税率调整后,建筑企业应积极要求供应商进行调价。针对提供专用发票(原税率)的供应商,建筑企业应在协商调价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不同采取不同的谈判策略,具体如下:一是如合同条款已按价税分离约定,明确注明不含税价格及对应税率、税款。则此类合同可直接与供应商协商调价,即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变动税款下降,按变动后的金额执行。二是如合同条款仅约定总价,未进行价税分离,直接注明含税总价。则此类合同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只能从业主调价的影响及供应商税负降低的角度,要求供应商按不含税价格与新税率或适当进行价格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