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软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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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答问题1.: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回答:(一)、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2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认定标准?回答: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3.何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回答: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申报企业有自主版权的、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稿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并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问题4.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问题5.进口软件是否可以抵扣?回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购入软件是为了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可以抵扣。问题6.已获得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的软件开发公司,在销售软件时向对方收取了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问题7.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问题8.企业购进的软件可以按几年摊销?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问题9.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能否全额扣除?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要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问题10.软件企业委托其他公司生产软件产品,产品收回后再销售,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回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非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之内。问题11.可以用自行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开具发票吗?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2)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纳税人在提出使用申请时,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计算机发票。问题:12.出口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问题13:软件行业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条件?如果软件公司即有交增值税的业务,又有交营业税的业务,这个应该怎么交税呢?发票怎么开呢?回答:1、软件开发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条件和其他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一样,只要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金,和应纳税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都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2、公司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应分开核算,分别申报。并根据销售收入性质不同分别到国、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开具。问题14.我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也是软件企业,并且2010年正在减半期。请问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能否享受15%减半,即7.5%的优惠税率?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您单位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享受时,只能按25%减半,即按12.5%的优惠税率征收。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2.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3.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文章转自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6.所得税减半优惠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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