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食品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巨额偷税。(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门。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组调阅了A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一是A公司税负偏低。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且A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3年多时间里,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万。近5年A公司综合税负率却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A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与一般情况不符。因为A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于是,检查组明确了检查方向与手段,决定先派人到A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企业机构分布情况,然后突击调账检查,并明确检查重点是财务部、销售部、生产车间及保管配送中心等部门,检查资料以账簿凭证等书证为主,对电子数据要求复制存储并打印。检查人员共分3组实施检查:第一小组检查财务室,重点提取财务数据,用移动硬盘现场拷贝电脑数据库;第二小组检查销售部,重点收集客户档案资料、销售统计报表、业绩考核表等资料;第三小组检查生产车间和保管配送中心,重点检查生产记录、产成品库存,看是否账实相符。(二)具体检查方法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检查组按计划对A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公司对税务检查积极配合,没有发现正常会计核算资料以外的涉案书证、物证。检查组调取了账簿凭证,分类统计分析产品、包装、材料购进数据,另外梳理了银行账户资料、管理记录、生产材料等资料。对包装物与产成品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是包装袋购进量大、规格复杂,无法准确统计。A公司有38种规格的常用小型包装,购进包装的计量单位有件、箱、斤、袋、个等,个别购进发票没有数量、只有金额,会计账簿只核算大类,没有分品种、分规格核算,记账不明晰;二是包装用量与成品计量单位对应关系复杂,难以从包装用量推算产品出厂情况。A公司成品出入库与销售结转均以“件”为单位,不同系列产品每一大件内又有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小包装。如火锅底料产品有168g、200g、330g、400g等系列型号,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因此要从账务核算上直接发现问题有一定的难度。2.扩大调查,发现重要线索为了打开僵局,检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A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包装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析。终于,检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该公司除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另有一个销售部电话。检查组分析认为,这个销售部很可能是企业的核心总部或其账外经营的销售核算地。于是检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号码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发现该电话号码是以个人名字登记的电话,地址在某某路16号。检查人员到某某路16号,通过与小区物管联系,找出了电话号码所在的大楼及楼层门牌号,并到现场调查销售部办公室。检查组对销售部实施突击检查。当稽查人员突然现身A公司销售部并出示检查手续和证件依法展开调查时,现场气氛骤然紧张。公司员工神情慌张,有的急忙收拾资料、关闭电脑,对问话支支吾吾。检查人员从现场一部电脑中发现A公司一批商品出入库统计和各片区市场营销布局、销售业绩考核等重要数据,当即对相关数据进行打印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固定电脑数据资料,并对各办公室的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收集和归类。检查人员用从该销售部电脑中提取的各销售片区收入业绩考核的统计数据,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收入数进行比对,发现该销售部的销售统计数明显大于财务的记账数,判断A公司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但从该销售部除了取得上述销售统计数据外,没有提取到其他账外涉税凭证。同时,检查人员依法对A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询问调查,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在此期间,邓某四处网罗关系说情,希望“尽最大努力让公司自己纠正,尽可能在税务机关处理不移交司法机关”。3.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面对上述情况,为取得案件的突破,市国税局领导根据案件进展,将检查组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继续从销售部收集的经营资料入手,重点查找整理违法线索。另外一组从购货方入手收集其隐匿收入的证据。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客户群中选出一批购货商,从购货方逆向调查该公司的商品流、资金流,收集销售发票、购销合同、银行凭证等涉税资料。经过努力,在上述购货商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中,发现几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回单,收款方开户银行是某农行分理处,收款单位是A公司,但这个账户账号不是A公司登记注册的结算银行账户账号,说明A公司还另有一条资金流渠道。检查人员当即开具“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从银行查明这就是A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从开设以来,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从该账户的银行原始原始凭证中可看出,许多销售货款被汇入该账户。A公司偷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检查人员依法再次对A公司老总邓某进行调查询问。在铁的事实面前,邓某经过长时间的复杂思想斗争,终于如实交待了偷税违法事实,并通知家属将隐匿于账外的涉税资料交出,至此该偷税案案情已水落石出。4.发起协查,违法事实经过两个多月的系统归类整理,检查组向购货商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对购货商与A公司的资金往来、货物往来、购销合同等进行认定,固定关联证据,确认违法事实。三、案件总结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A公司偷税案是一起隐蔽性较强的案件,从作案手段上反映了当前偷税违法行为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是该公司有较强的反稽查意识,在经营机构设置上首先考虑隐密性,以多处存放涉税资料的手段应对税务管理与检查,并且采取了多重防护措施,一旦一个机构暴露问题,其藏匿保管的涉税违法资料有转移的时间和空间,让税务检查很难深入,反映了当前偷税问题的复杂性、隐蔽性。二是偷税目标明确,虚假账务处理更具欺骗性。开发票的收入全额记账,不开发票的收入不记账或少记账,用虚假记账依据应对税务管理检查,隐瞒收入的欺骗性较强,增大了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二)工作建议税务稽查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完善税务、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对纳税人经营地址、银行账户等相关经营的信息交换处理平台,对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只有通过充分掌握和分析应用纳税人的全部经营信息,才能掌控纳税人经营情况,并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案例二:某路桥建筑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某市地税局接到省地税稽查局交办的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涉税举报案件。市地税局责成市稽查局限期查办,尽快查处此案。(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人代表张某,经营范围以公路工程施工为主。公司根据每年中标工程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应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施工地税务机关委托项目指挥部代征,各项目部单独设置账薄,年终损益并入公司统一核算,汇总后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今年共有两个施工项目,为甲省某公路A标段和B标段,均为当年施工及完工决算。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经过仔细研究,检查组确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1.对路桥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业务进行了学习,熟悉并掌握了相关的行业情况。2.查阅企业的一户式档案,了解其财务资料和纳税情况,并同时调阅了本市其他大型路桥建筑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行业比较,发现该企业与同期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利润率低10%左右。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检查重点在企业所得税特别是成本方面。3.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决定对公司本部和两个施工项目部进行同时突击调账检查,不给企业以从容准备的机会,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检查具体方法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确定了以下具体检查方法:项目部与本部同时调取账簿;涉及资金流向进行外部调查,从银行等部门取得证据;对异地难以查证的问题发函协查或实地调查。同时,专门拟定了与企业相关人员谈话方法:视情况采取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与企业相关人员分别谈话询问的方式,反复进行正面交锋,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出其违法手段,由其自己说清事实,争取使企业相关人员彻底抛弃侥幸心理,交待违法事实。1.账面检查在检查初期,由于该企业下属的项目部单独建账,检查组分成不同小组对这两个项目部进行独立检查,这样工作的结果使检查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各自为战的问题,并且由于事前办案人员没有掌握企业偷逃税具体线索,且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稽查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检查组对企业突击调账检查中,除发现企业在财务列支中存在多列费用及部分白条入账等一般性问题外,未发现重大偷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筛选企业违法疑点,如何找到案件查处的突破口,成了关键性问题。2.寻找疑点检查组经过反复分析,决定改变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确定以企业账簿和凭证为线索,选择重要疑点,结合外围协查进行案件突破的工作思路。按照新的工作思路,检查组又对企业财务核算账簿和各种原始凭证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查。审查中发现,一是企业在A、B项目部列支了大额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及人工费,发票均为施工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建安及运输业发票,金额近亿元。提供发票单位是乙省有开票能力的企业,既然有开具发票的资质和能力,为什么要代开?情况明显异常。检查组向提供设备租赁业务的两家公司所在地乙省地税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发现,两家租赁公司虽在乙省注册,但注册后并没有发生业务即消失,已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经双方税务机关进一步核查,其中之一的租赁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实际是T公司员工,检查期间已无法找到王某。为搞清其业务的真实性,检查组决定,以T公司向租赁方支付的资金流向为切入点,循踪溯源,查明真伪。于是以其支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第一笔设备租赁费为突破口,检查其汇票去向。经查,T公司A标项目部通过工商银行汇给租赁公司的150万元,未汇入租赁公司账户,汇票收款人为王某;同月,王某又以汇票背书的方式,在开户银行直接将该笔资金背书转让给了T公司。T公司收到该款后入账列入往来款,这样,在列支完工程成本后,付出的租赁设备款又回到本公司账户中,形成“资金回流”。同时发现,企业在施工材料核算上,工程成本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检查组针对A项目部和B项目部同时施工,单独记账的情况,将检查重点放在该企业两个项目部之间往来账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比对与审核上。将两项目部相关联的往来账款分别制成表格,集中相互比对。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今年度A标段购入施工材料未进入库存而直接列支了工程成本。A标段结束后,将剩余大量已计成本的材料转交给B标段列支,A标段并未冲减工程成本,造成材料成本的重复列支。3.调查取证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怎么样取证以及证据链的完整与否又成为案件查处的重点。检查组根据检查出来的违法事实,以及该企业账务核算的特点,理清思路,就企业违法的事实应取得的证据进行梳理,利用电脑绘制图解,将公司、项目部、租赁公司和银行等作为图上个体,由现有的线索绘制其中的款项往来,较直观地判断是否合理,将看似繁杂的业务简单化,找出疑点,进行核实取证。在取证过程中,检查组人员前往施工地进行调查取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从银行凭证中将所需证据全部找到并复印,固定了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了证据保障。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某路桥公司在账簿上重复列支材料费,多列工程材料成本1038万元;利用在异地假办公司,采取假租赁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机械租赁费支出8417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363.75万元。(二)处理结果经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