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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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税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税收一、公司制人民币基金。(一)组织形式。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从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穷责任。(二)所需缴纳的税。1.公司就收益需要缴纳的税。(1)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公司制的人民币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如高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本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在投资后如何退出被投资的企业,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数额较大。(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登记问题、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问题以及税收优惠问题。如果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确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相比较合伙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公司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较大的优惠。2.股东所需缴纳的税。股东从投资公司分配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二、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一)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只能以现金等实物资产出资,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出资比例或合伙企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各合伙人也称为无穷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穷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货币形式的出资额一般仅占总投资的1%,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获得1%-3%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及15%-25%比例的基金收益分成。(二)所需缴纳的税。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税费,由合伙人自行缴纳。1.有限合伙人缴纳的税。(1)获得的管理费所需要缴纳的税。2如果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是企业的,那么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2)投资获利缴纳的税。当有限合伙人分享投资收益时,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2.无限合伙人需要缴纳的税费。无限合伙人在分享收益时,如果是自然人的话,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三、中外契约制人民币基金(一)组织形式。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以及《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目前在上海成立了数个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基金管理公司往往扮演的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自己出资一定份额的资金,然后向投资人召募更多数量的资金来完成股权投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纵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因此目前这种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的基金往往只召募人民币资金。比如里昂证券和上海国盛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二)所要缴纳的税费。1.投资人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投资人如果是企业,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如果投资人为个人的话,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缴纳的税。(1)企业所得税。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本身也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了基金中,因此,当获得收益时,如果是企业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2)营业税。在营业税方面。由于中外合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负责基金的运营和操纵,如果获利的话,能够享有劳动报酬。因此,应该按照《营业税实施条例》缴纳5%的营业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一、PE基金发起人的涉税问题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PE基金也不例外。这里的争议在于,PE基金发起人转让资产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考虑。PE基金发起人所拥有的PE基金增值获利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税率和应税收入。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实体,其所得税税率不同,但差别不大。PE基金产生的收益尽对数额不会太小,因此,PE基金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本钱会产生重大影响。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所得税的缴纳3我国阳光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最初,信托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其高额的手续费和税收等操纵细节,在有限合伙制被立法认可后,信托形式的PE投资需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一)公司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不管PE基金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由于其性质是公司制的,所以肯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确纳税的关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但由于PE基金是按项目计算,当出现企业财务亏损时,并不代表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还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进行差异调整,调整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的,还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于是,有限合伙制PE基金被国家立法认同。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国内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不管PE基金的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只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促进PE基金公平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显然是个新鲜事物。在我国PE基金快速发展中,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发展迅猛。不过,如何尽可能发挥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还有两大问题需要破解,其一是无障碍的工商登记制度,其二是公平的税收环境,特别是合伙制的相关税收需要逐步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提高了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用度扣除标准,对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公道的工资、薪金支出,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等进行了调整,采取了类似企业在以上诸方面的颊贯、列支或扣除标准。这为合伙PE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税收条件。在PE基金的发展初期,PE基金当事人尽可能的利用法律架构以合法的手段避税。目前,政府主动创造了可供PE基金利用的公平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促进了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发展。不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营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交易环节,在不同的交易环节中都会遇到税收问题,建议税收政策的制定应统筹考虑,以避免重复征税。为了进一步促进PE基金的发展,建议对不同制度类型的PE基金采取基本公平的税收政策。l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类型:4一是公司制,即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主营业务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资产管理机构不作为股东参与,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这在目前国内占大部分,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00年景立以来发起设立了多支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二是委托制,主要是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计划),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目前深国投、湖南信托、新华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已经跟创投机构合作推出了多只PE信托产品。三是有限合伙制,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007年6、8、11月分别成立的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均是以有限合伙形式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这种模式是国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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