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收筹划Inthisworldnothingcanbesaidtobecertain,exceptdeathandtaxes.“——BenjaminFranklin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2005-2011中国年年前四近日,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这是继2009年中国内地首次排名第二位后,再次位列该名次。而在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在2005年中国首次进入税负痛苦指数榜单以来,中国每年在榜单中都处于前四的位置,而首都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也很高。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排名”每每推出总会在中国国内引发一阵轰动。财政部官员直言,中国税负并不高,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居中位置;国税总局也有官员不以为然,认为中国宏观税负在国际上仍属较低水平。更有税务专家表示,排行榜的娱乐性强于科学性。言外之意,也是说这类“指数”不足为信,中国纳税人并不痛苦。Inthisworldnothingcanbesaidtobecertain,exceptdeathandtaxes.“——BenjaminFranklin《福布斯》杂志的“税负痛苦指数排名”带有一种明显的主观判断,由于税制结构的不同,仅仅是按照《福布斯》税收痛苦指数对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权,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税负水平。之所以现在公民感到税收负担重,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之外,其它政府性税收收入的影响,比如,土地出让金、国有企业的资本性收入等政府性税收比重较高。同时,财政性支出在社会福利、转化为居民服务的社会性保障设施增长还不够,所以导致了对我国税负水平的误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8日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目前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2010年8月,财政部网站援引媒体报道称,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分别为24%、24.7%和25.4%,这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之后不久,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认为,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高于发达国家韩国2007年30.8%水平。根据2012年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国正式部门劳动者的平均税楔近45%,不仅超过了欧盟15国的水平,也超过了包括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世行税楔的算法为(总劳动成本-净工资收入)/总劳动成本。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解释,税楔是一个很学术的词汇,是企业劳动力成本和员工实际工资的差额,这个差额涉及税收,也涉及社保费等内容。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这些虽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税收,但具有强制性,在西方一些国家,社保费是以社保税的名义征收的。在我国社保费征收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采用扣代缴方式,是一种准税收收入。社保费在计算宏观税负(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时候被作为一个要素无可厚非。事实上,世界通行的计算宏观税负的口径中,不仅是社保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均属其中要素。一些业内人士还指出,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应计入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显而易见,不同口径计算出的宏观税负会有相当的不同。杨志勇指出,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分为狭义和广义,从狭义口径看,我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但从广义看,宏观税负在世界比较中已不低,当然,税负高低是个相对概念,也要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结合。第一章税收筹划基本理论某教授主编一本教材,参编人员6人,稿酬18000,如何填写稿酬分配表才能使各个编者总纳税最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由出版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20%(最少800元)扣除后计算应纳税额,再对应纳税额减征30%。平均分配稿酬?还是其它措施?平均分配:每人应分3000元,因此共应纳税:(3000-800)×20%×(1-30%)×6=1848(元)其中5人800(规定费用)元,第六人分配14000元,则5人免税,第6人单独计税,共应纳税:14000×(1-20%)×20%×(1-30%)=1568(元)可节税280元。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纳税人通过对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以缴纳可能的最低的税收。——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会计学》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税收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过程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并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西安交通大学张雅丽教授《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中央财经大学计金标教授《税收筹划》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2.税收筹划的发展“纳税筹划”又称“合法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税收筹划工作在国外开展的较早,也非常普遍。在欧洲,税务咨询业的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年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全美第六大会计师事务所BDOSeidman(柏得豪美国)2000年全年业务收入不到2亿美元,税务咨询收入就达1亿美元以上。众所周知的美国世界通讯,在2000年向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是230万美元,但咨询费就接近1200万美元。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机构:税收筹划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所等。出版商:TheBureauofNationalAffairsInc.杂志:《税收管理国际论坛》,《税收筹划国际评论》。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中国税收筹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税收筹划=偷税、漏税);税务代理制度不健全(20世纪80年代出现,代理业务以税收申报为主);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间接税为主,直接税较少);税法建设和宣传滞后(暂行条例为主,透明度较低);征管水平不高(税源、税基流失严重)。备注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始于19世纪中期。直接税和间接税是当今资本主义税收中使用较多的两个基本税收术语,许多国家按照这种方法对税收进行分类。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国税法理论中,多以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税种为直接税。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征对象,较之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的课税而言,有突出的优越之处。间接税——“直接税”的对称,政府税收的其中一个分类,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消费者购买货品或服务时,政府从中间接地征收税款)。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3.税收筹划的特点合法性——最本质的特征筹划性风险性多样性综合性专业性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合法性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行为的基本标志。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筹划性筹划性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运用税法的指导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规划与控制,以安排纳税义务的发生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风险性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因各种因素的存在,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并且付出远大于收益的各种可能性。筹划条件风险(人员素质、时机选择等)筹划时效性风险(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征纳双方认定差异的风险(纳税机关的认定)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方式多样性各税种在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及纳税期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尤其是各国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就给纳税提供了寻求地税负的众多机会,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存在和形式的多样性。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的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专业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贸业务日益频繁,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应运而生。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4.税收筹划与抗税、偷税、逃税、骗税、避税的区别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狡猾者骗税,精明者避税。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合法性,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则是违法的。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1)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故意性、欺诈性,属违法行为。偷税违法行为较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属于涉税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依法判刑外,还要认定附加刑——处以罚金。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第一节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特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