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基本规程荔湾区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科何涛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介绍及要求(广州市统筹区所有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的要求,社保部门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职责移交地税部门负责,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社保部门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收数据进行记账和待遇核发。全责征收是省委省政府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实行全责征收后,目前正在缴费的单位按如下要求办理征收业务:由于10月份是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第一个月,因此所有广州市统筹区内的缴费单位必须于10月15日前通过网络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申报10月份的应缴数额以及申报所属缴费个人的当月明细资料。11月份申报的应缴数额与10月份的应缴数额没有变化的,可选择不申报,地税部门暂按10月份的应缴数作为11月份的申报数进行计征社保费,如11月份的应缴数额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申报的应缴数额进行计征。每年的7月份是下一个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缴费单位必须按所属缴费个人的上年度(1月-12月)应税工资薪金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不申报的,地税部门将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7月份申报后,该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实行全责征收后,新参保单位办理征收业务有以下要求:一、缴费登记二、社保核定三、社保申报四、社保征收一、缴费登记1单位缴费登记1.1业务内容单位缴费登记是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单位,在进行参保登记前应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由税务部门分配其单位社保号,并根据缴费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划分其管理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②缴费单位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③登记事项包括:缴费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行业分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1.2业务流程本业务流程是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的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获取纳税人编码后才可申报办理本业务;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的应先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办理,获取纳税人编码后再办理本业务。登记管理岗应逐户在前台处理。1.2.1受理登记管理岗受理申请人办理单位缴费登记申请,收取需提交的资料(详见1.3)。对没有获取纳税人编码的申请人,由登记管理岗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先赋予其纳税人编码。1.2.2审核办理登记管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按以下标准审核:①资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审核不符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让其补齐、改正。②对已获取纳税人编码的申请人,调取的已登记内容与提交的相应资料内容是否相一致。如果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则要求缴费单位先办理变更登记,再进行单位缴费登记。登记管理岗根据申请人已登记内容及提交的资料,确认其“行业分类”、“缴费单位类型”、“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社保级次”等数据指标。其中:“行业分类”根据申请人登记内容的国标行业进行分类(系统自动选择)。“缴费单位类型”根据缴费单位登记的注册类型进行分类,如下表:缴费单位类型税务登记注册类型011-机关国家机关012-事业(全额)事业单位013-事业(企业管理)事业单位021-事业(差额)事业单位022-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3-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024-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050-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027-社会团体社会团体999-其他其他028-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071-私营、外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与“社保级次”相关联:根据缴费单位的税务管理机关所属区和缴费单位的社保级次配对相应代码。省级—440000,市级—440100(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县(区)级—4401XX(番禺区440181、花都区440182、增城440183、从化440184)。登记管理岗应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多类参保对象,即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不同缴费标准的参保群体。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参保群体的,应根据每一参保群体分别进行缴费登记,一个单位社保号只对应一类参保群体。同一缴费单位人可申请办理多次缴费登记。1.2.3办结登记管理岗审核办理完毕后,将“单位社保号”、“社保级次”等内容记录在《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SF050)上,并加盖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和日期。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交申请人,并发放《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即ETS协议)一式3份和相关指引,提醒缴费单位先与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所属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报到。登记管理岗对受理纸质资料进行移送归档。1.3需提交的资料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SF050)一式2份;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2单位变更登记2.1业务内容缴费资料变更是指缴费单位纳入税务部门管理后,涉及缴费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进行缴费资料变更。2.2业务流程本业务流程是内部管理流程。登记管理岗应逐户处理。本业务流程与税务登记变更业务一同进行。3免缴费登记管理3.1业务内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纳税户进行“免缴费登记管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免参保户:1、对从未参保的超龄业主且无其他雇员的个体工商户;2、全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缴费单位。已办理免缴费登记管理的业户,一经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缴费登记管理资格。3.2免缴费登记管理业务流程3.2.1受理登记管理岗受理申请人的免参保申请,并收取所需提交的资料(详见3.3)。3.2.2审核办理登记管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登记管理岗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免参保资料录入。3.2.3办结登记管理岗办理完毕后,退回已加盖登记专用章的《社保免参保资格审批表》(SF017)1份。登记管理岗对受理的纸质资料移送归档。3.3需提交的资料1、《社保免参保资格审批表》(SF017)一式2份;2、免参保证明资料;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个人明细登记4.1业务内容个人明细登记是指用人单位为已建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增员、变更手续,为与其解除、终止或结束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减员手续,缴费单位发生增减员变动时,必须在当月应为其缴纳或停止缴纳社保费时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新增、转移、终结手续。内容包括:(一)个人明细登记:是指对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的基础资料进行登记,是明细申报的基础,包括增、减员登记。增员:指单位为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减员:指单位为解除劳动关系或因死亡、退休的人员办理停保手续。(二)特殊减员:指单位由于各类原因(如失踪户等)无法为参保职工办理减退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三)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指单位或个人申请变更个人基本档案信息。4.2业务流程4.2.1.1受理文书受理岗受理缴费单位的增、减员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纸质申报、磁盘申报(U盘)这二种形式申报办理。其中,个人明细登记人数为5人以下的可以采取纸质申报,提交纸质《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5人以上的要求磁盘申报(U盘),并提交纸质《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4.2.1.2审核办理文书受理岗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后审核其填写的项目否正确清晰、完整,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文书受理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增员资料,记录“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明文件”、“人员类别”、“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状态”等指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减员资料进行减员处理。在录入过程中,出现审核不通过的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如果增员部分是由其他单位转来的,必须先在原参保单位办理减员,才可参保。(二)减员申请,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须补缴欠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及相应滞纳金),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三)增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重复的处理办法:1、属于身份证号码重复,但姓名不重复的在新增加号码后面加“*”;2、属于同一自然人在广州市辖区外多个地方有不同参保号的,在其姓名后面加“(穗)”;3、属于同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已在系统中分别录入15位和18位号的,要先到“个人资料修改”界面修改个人身份证号码,保留18位号码。(四)检测身份证:1、身份证号码长度:15位或18位;2、出生年月是否合理(如2月30日或其它不存在的日期)。对审核不通过的地方,文书受理岗应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的对应栏目中用红字注明(或打勾)并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改。文书受理岗根据申请人修改后的数据进行录入,申请人即时不能更改的,应将审核不通过的地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4.2.1.3办结文书受理岗录入登记数据保存成功后,告知申请人新增人员“个人社保号”即为身份证件号码。对于上门申报的,文书受理岗在《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上加盖社保征收管理专用章(暂定)、经办人员签章和日期,发回一份给申请人。4.2.1.4需提交的资料1、《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2、减员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2.2特殊减员缴费单位由于各类原因(如失踪户等)无法为参保职工办理减员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此流程是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前置条件是缴费单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或“注销”。4.2.2.1受理文书受理岗受理参保个人提出的减员申请,并收取《特殊减员申请表》一式2份及所需资料。4.2.3.2审核办理文书受理岗审核其填写的项目是否正确清晰、完整,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文书受理岗根据受理的资料进行减员处理。在录入数据过程中,出现计算机审核提示的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如果该人员存在欠费,会作欠费提示,申请人须补缴欠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及相应滞纳金),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4.2.2.3办结文书受理岗办结完毕后,在《特殊减员申请表》上加盖社保征收管理专用章(暂定)、经办人员签章和日期并发回1份给申请人。4.2.2.4需提交的资料1、《特殊减员申请表》一式2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2.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对原录入的参保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明文件”、“人员类别”、“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状态”等指标出现错误或发生变化而进行更改。文书受理岗根据缴费单位的申请,对个人基础登记资料进行的修改。4.2.3.1受理文书受理岗受理缴费单位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业务的申请,收取由申请人提交《变更个人信息申报表》一式2份及所需资料。该项业务也在网上办理,但变更名称除外。4.2.3.2审核办理文书受理岗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录入变更登记数据。4.2.3.3办结文书受理岗办结完毕后,在《变更个人信息申报表》上,加盖社保征收管理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和日期并发回一份给申请人。4.2.3.4需提交的资料1、变更个人信息申报表一式2份;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4.3其他事项说明缴费单位增减员可进行前台纸质申报、磁盘申报(U盘)或网上申报。已采取网络申报进行纳税申报的,应使用网上申报作增减员处理。5单位缴费登记注销5.1业务内容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作以及其他情形,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