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践调研分析,得出结论:对于包工头或自然人(挂靠方)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后,要将其赚取的利润从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提取出来,有两种合同策略:一是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二是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承包人所有。具体分析如下。(一)合同策略一: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的实操要点首先,被挂靠方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如下:①被挂靠方每月必须给自然人挂靠方预提工资,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挂靠人”②被挂靠方每月给挂靠人预提的工资要依法扣除个税,依法申报社保费,没有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被挂靠方不可能扣个税、发工资。建议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被挂靠方通知挂靠人先垫钱把钱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被挂靠方会计上做以下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然后被挂靠方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业主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被挂靠方将扣除相关税费后和管理费的余额支付给挂靠方冲减前面拖欠挂靠方的资金,会计上做以下分录:借:其他应付款——××挂靠人贷:银行存款③到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被挂靠方必须将账上挂的拖欠挂靠人的税后工资进行发放,发放工资的前提是要收到业主给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未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则被挂靠方必须通知挂靠方垫资,将资金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用于给挂靠人发税后工资,被挂靠方做借款处理,绝对不能出现拖欠业主的税后工资在5月31日之后未发放的情况。其次,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属于挂靠方分享的利润扣除为挂靠方预发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解聘挂靠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的剩余部分,平均分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年限,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该年终奖要依照年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①被挂靠方必须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②被挂靠方将挂靠人聘为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该挂靠工程项目预计需要完工的工期。③工程完工后,挂靠方继续给自然人支付一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合同到期后,被挂靠方解聘自然人挂靠人,被挂靠方应给予挂靠自然人一次性劳动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将从挂靠人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进行扣除。④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公式为:应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例如:王明2015年1月1日挂靠是甲公司承接业务,王明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2年,2017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老王50万元。假设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3500元,老王平时每月领取工资7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9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500000-90000×3)÷2-3500]×45%-13505}×2=73340元。⑤被挂靠方给挂靠人预提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年终按绩效考核办法给挂靠人发放年终奖,挂靠人拿的工资、社保将从挂靠人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进行扣除。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临界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例如,某建筑公司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每季考核办法,对项目经理或自然挂靠人每月预发12000元。加上每季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并扣除五险一金的成本因素,项目经理或自然挂靠人的年度总收入大概为:60万。建筑公司在每年的1月份给项目经理按照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进行申报纳税。项目经理年终奖适用了30%的税率,致使公司为项目经理承担一笔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请分析如何降低公司的个人所得税?1、筹划前的个人所得税负[(12000-3500)×20%-555]×12+(600000-12000×12)×30%-1005=13740+135795=149535(元)2、筹划方案每月工资发放提高到38500元3、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税负[(38500-3500)×25%-1005]×12+(600000-38500×12)×25%-1005=92940+33495=126435(元)4、结论比筹划前省149535-126435=23100(元)最后,充分用足国家税收政策,将为项目工程发生的一些期间费用尽量进项目成本,具体费用而言如下:①挂靠人的私车在工程项目上发生的车辆费用的处理由于实践中挂靠人经常将自己私车用在项目工程上,为了考虑私车发生的一些费用进项目成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操作:一是挂靠人可以与被挂靠方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由被挂靠方承接的项目定额承担一定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应由车主(挂靠方)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挂靠人与被挂靠方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被挂靠方承接的项目部承担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不属于员工在公司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私车租赁协议,在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的同时,并约定由工程项目部每月承担定额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挂靠方凭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当地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准予在项目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挂靠方)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支出,否则不可以在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②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会议费用和评审费用的处理。挂靠方为开展挂靠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中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凭发票回被挂靠方实报实销,差旅费津贴凭领款清单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准是按照工程项目年度收入的0.5%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60%,依照孰低的原则,在项目工程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挂靠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时,必须向酒店或餐馆索取以被挂靠方抬头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于此规定,挂靠方平常为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用,要求酒店开具被挂靠人抬头的住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会议室或会议场地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做账进成本。建筑企业发生“项目评审专家咨询费”,挂靠方应该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做账进成本。③工程项目所发生的赔偿费用和搬运劳务费用的处理。建筑企业工地上的一些费用支出是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直接进被挂靠方的成本核算的,例如,工地上的材料设备搬运工、装卸工、工程完工后的现场清理工,只要每人每次支出在500元(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只要凭个人身份证和劳务费用支出清单(须要劳务人员在支付清单上签字按手印)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不征免增值税;每月每次支出500元因低于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免个人所得税。另外,建筑企业工地上发生的工伤赔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噪音扰民费用,也不需要发票,只要举办补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的收款收据进成本就可以。④挂靠人自己购买的机械设备用于项目上使用的处理实践中,如果存在挂靠人自己购买的机械设备用于项目工地上,应该将设备租赁给项目部,挂靠人应与被挂靠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挂靠人到当地国税局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项目成本。⑤挂靠人民间融资费用的税务处理实践中,挂靠人往往要为工程项目进展而会发生一些民间融资行为,发生的一些融资费用应计入工程项目的期间费用。具体操作方法是:挂靠人与被挂靠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应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挂靠人凭借款协议和身份证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项目成本。(二)合同策略二: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经营合同的实操要点1、被挂靠方与自然人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采购;(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挂靠方所有。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1)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