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目的为了规范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出现高空坠落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高空作业管理制度。2.0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3.0职责3.1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高空作业证的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3.2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高空作业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0细则4.1高处作业定义:4.1.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4.3.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4.4.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4.2高空作业前的安全要求4.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4.2.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4.2.3进行高空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空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4.2.4车间安排高空作业时,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4.2.5车间因工作需要安排高空作业时,应开具《高空作业证》。4.2.6《高空作业证》审批人员应对高空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2.7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4.2.8高空作业前,作业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4.2.9高空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应等。作业前由监护人员进行检查。4.2.10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及工作光线暗袋处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4.2.11供高空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4.2.12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室外、露天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主任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4.3高空作业证审批4.3.1.特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方案,填写高空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同意,事业部部长签批,并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4.3.2三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高空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4.3.3.一、二级高空作业由作业负责人填写高空作业证,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车间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高空作业。4.3.4.高空作业完成后,车间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进行验收,应确保现场合格,并签字确认。4.3.5部门车间应严格按照许可证上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高空作业区域、有效期,安全管控措施,并指定高空作业监护人。高空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由高空作业负责人保存,一份交由车间办公室保存。4.3.6《许可证》中高空作业有效期限(1)特级高空作业和一级高空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2)二级及以下高空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高空作业前应重新确认登高作业安全措施。(3)高空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4.4高空作业中的安全要求4.4.1高空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4.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空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4.4.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4.4.4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4.4.5高空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4.6发现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4.4.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4.4.8高空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4.4.9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4.4.10非生产高空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空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4.4.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4.4.12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其他杂物。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4.5高空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4.5.1高空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4.5.2高空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拆除。4.5.3高空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空作业证》上签字进行确认。4.6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4.6.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4.6.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未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4.6.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4.6.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人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4.6.5车间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空作业证,并对作业结束后,进行验收。4.6.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5.0附则违反以上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给予20-500元罚款。高空作业证作业部门申请人作业证编号作业地点高空作业级别作业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作业内容危害辨识及安全措施人员签字作业人监护人作业负责人序号安全措施确认人1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2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安全带、登高器具、设备。3高空作业需动火时,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4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的监护人应坚守岗位,随时提醒,注意安全。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安全要求。6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7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登高器具、设备,不得使用。8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足2米,不得高空作业。9在石棉瓦、板房等不能承重物上,应搭设和站在固定承重板上。10大风、暴雨等恶劣条件下,不准进行高空作业。车间安全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车间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事业部负责人意见(一级):签字:年月日安环部负责人意见(特级):签字:年月日完工验收签字:监护人:作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年月日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0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程序,强化厂区内动火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发生各类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0范围适用于公司裂解制氢、深冷制氮、液氨区、盐酸区、天然气区、油漆区、氢气区、磁粉区、柴油区、配料区(冠中)等易燃易爆,以及相应禁火区的动火管理。3.0职责各事业部、车间负责本部门内动火证审批、办理、监护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安环部负责对各部门动火程序以及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0细则4.1禁火区域4.1.1公司内裂解制氢、深冷制氮、液氨区、盐酸区、天然气区、油漆区、氢气区、磁粉区、柴油区、配料区(冠中)等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域均为禁火区。4.1.2车间根据所属区域存在火灾的危险性,结合部门实际,均应明确划定本部门的禁火区域。4.1.3各车间对本部门的禁火区域,均应设立禁火区标牌,明确禁火区位置、责任人等内容,并将禁火区域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员工。4.2动火等级划分4.2.1特级动火:是指在各危险源、易燃易爆区域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4.2.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4.2.3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公司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非固定区域。4.2.4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一般不必开具动火证。4.3动火证审批4.3.1.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同意,事业部部长签批,并报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3.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证,经车间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3.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证,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车间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3.4.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进行验收,应确保现场合格,并签字确认。4.3.5部门车间应严格按照动火证上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动火区域、有效期,安全防火措施,并指定动火监护人。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动火负责人人保存,一份交由车间办公室保存。4.3.6《许可证》中动火作业有效期限(1)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2)二级及以下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重新确认动火安全措施。(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4.3动火作业管理4.3.1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4.3.2动火人作业时,应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要随身携带动火证或放置现场,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否则,对动火人罚款50—500元。4.3.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动火证上签字,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处理。4.3.4生产班长负责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车间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3.5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