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2016年07月11日10:26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1516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农业、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城管、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在实施征地拆迁前,用地单位应将80%的征地拆迁资金(按预算总额)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将征地拆迁资金全额存入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缴纳征地拆迁资金到位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可以依法接受查询。第八条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给予奖励。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九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土地征收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3天以上。拟征地告知后,3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征地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书面签字盖章。拟征地的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建房批准档案与记录或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予以公证。确认或调查取证结果作为土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函告当地公安、工商、住建、规划、民政、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土地流转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三)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正常办理的除外);(四)核发畜牧水产养殖证、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六)其他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手续。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用途和时间;(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土地征收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取证结果为准。4第十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组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第十六条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青苗补偿与附着物补偿。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第十九条征地青苗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地上青苗补偿面积为剔除宅基地、宅空地、道路、经批准的苗圃果园面积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后所剩面积。其他地上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按《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拆迁调查登记时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不再进行清点、丈量、登记。5第二十条地上附着物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规定的标准补偿。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第四章房屋及其他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未载明用途的以实际使用用途为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五)《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六)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主体、装修(饰)根据不同结构类别按《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周边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与《房屋其他设施补偿标准》(附件5)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附件7)执行。第二十五条被拆迁合法房屋有50%以上的墙体使用空心水泥砖的,其主体补偿不得超过《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件3)的同类结构主体补偿标准的50%。第二十六条被拆迁合法房屋周边的零星青苗按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其中,娄星区、娄底经开区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包干补偿。第二十七条根据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搬家补助(含两次搬家)。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根据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第二十九条利用被拆迁合法房屋经营小卖部、理发店、诊所及从事其他小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6能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24%的补偿费(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8%的补偿费。第三十条利用被拆迁合法房屋从事机械加工制造,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6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纳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少增加20%的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拆迁合法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临城市主干道门店,其一至二楼用于经营的合法房屋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80%的补偿费。第三十二条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可按房屋主体、装修(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8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第三十三条拆迁经依法批准、有相关养殖证照的养殖用房,按《动物养殖用房及其他补偿标准》(附件6)予以补偿。第三十四条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企业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前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生产用房主体、装修(饰)的补偿不得超过《房屋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