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商业物业对疏散指示标志有什么要求?a,商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b,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疏散楼梯间的墙面上应连续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c,地下商场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d)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f)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19、商业物业对灭火器的配置有什么要求?a,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商场火灾的灭火器。b,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技术规程本规程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J98-98)(2001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等技术规范,关于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要求编制.1总则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人员疏散与救援,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建筑内部装修的民用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1。0。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选用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测试合格。1。0。5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术语2。0。1消防安全标志fireprotectionsafetysign用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以表达消防安全信息的标志。消防安全标志主要包括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备标志、禁止标志、警示标志等。2。0。2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electricityluming-lightingfiresafetysign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灯光或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标志。2。0。3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after—glowluminescentfiresafetysign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外部光源在其表面的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标志。2。0。4发光疏散指示标志after—glowevacuationindicatorsign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电子显示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2。0。5禁止标志(prohibitingsign)制止人员从事某种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标志,如“禁止锁闭”、“禁止阻塞”等标志。2。0。6警示标志(prohibitingandinducingorwarning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3设置场所及技术规定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室内环境、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3。1。2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上,应确保标志的完整、准确、合理,其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3。1。3疏散指示标志应沿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的合理路线固定设置,并应符合人员视觉连续性的要求。3。1。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应保证箭头指向与疏散方向相同。3。1。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自发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系统中,蓄光自发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宜作为辅助标志,不能代替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使用。3.2设置场所及部位3。2。1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高层民用建筑(二类居住建筑除外);2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商店(场);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按摩室、足疗室、茶社、棋牌室、健身美容厅、餐饮服务等场所;3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场所;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等场所;5车位不少于50个的汽车库(机械式立体车库除外);6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集体宿舍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或场所;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8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3。2。2下列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1地下商业营业场所;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2。3下列消防设备设置点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设备标志:1灭火器、消火栓;2防排烟口手动启动装置;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4消防电梯的消防专用按钮;5消防配电柜、消防配电末端切换箱;6固定气体灭火系统手动启动器;7防火卷帘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8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3。2。4下列场所的门上应设置场所标志:1消防控制室;2消防水泵房;3防排烟机房;4消防电梯机房;5发电机房;6变、配电室;7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钢瓶间。3。2。5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等消防设施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车取水口”等标志。3。2。6电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3。2。7宾馆客房内门上应设置疏散指示示意图。3。2。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3.3设置要求3。3。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标志,当其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3。3。2建(构)筑物中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人防工程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3。3。3设置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其照射光源在标志表面的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且不应采用红光灯具。3。3。4消防安全标志的制作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1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2其他用途的标志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3。3。5双向疏散指示标志不得使用出口、安全出口、紧急出口的通用图形标志。3。3。6按规范要求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应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面墙上设置指示楼层的标志;与地下层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志。3。3。7建筑物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的发光疏散标志,其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大于3m;2在墙面上间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高度不应大于1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电光源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其间距不宜大于15m),袋形走道的尽端与标志设置处的距离不应大于标志间距的一半;连续设置时,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0.3m,标志中疏散组合图形的间距不宜大于2m;3对于不作为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附近地面的发光疏散标志应连续设置,不得中断,并应设置禁止疏散标志。3。3。8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宜小于0。5m,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3。3。9在远离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3。3。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最小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应符合表3.3.10要求。表3.3.10最小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m)观察距离D正方形标志的边长d长方形标志的短边d圆环标志的内径的d1三角形标志的内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