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栏杆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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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的设置,强化建筑工程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临空处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三)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米,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四)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米高度内不宜留空。(五)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六)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米。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米。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米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米。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米;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米,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四、住宅工程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不应大于0.11米;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米,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米。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六、住宅工程楼梯井净宽大于0.11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七、中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米,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室内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米,室外楼梯栏杆(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米,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八、托儿所、幼儿园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米,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九、临空的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80米(住宅窗台应为0.90米)。窗台高度低于0.80米或住宅窗台低于0.90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十、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称低窗台),应采取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6.38mm。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十一、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二)低窗台高度高于0.5m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其他任何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自可踏部位起算;(三)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十二、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若外窗为内开窗,固定窗或其内侧护栏高度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在窗外侧设置栏杆等措施,但必须固定牢固。(二)凡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十三、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米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十四、室内外台阶高度超过0.7m,且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措施。十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板),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十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不得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十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于防护栏杆(板)设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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