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宣言》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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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宣言》中英文对照《世界人权宣言》是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由来自世界各个地区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开的大会会议上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规定了基本人权应得到普遍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已被翻译成近500种语言。《宣言》是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宣言》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并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正式提交联合国大会,在一系列修正案的基础上,大会经过认真讨论、审议后予以通过。《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它明确提出了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宣言》在序言中称: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及“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因此制定这一宣言。序言中还说,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期望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努力促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尊重。《宣言》共30条。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奋斗目标。《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宣言》同时规定,每个人都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宣言》是当时国际上各种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核心思想仍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由于当时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尚处在殖民主义统治之下,因而《宣言》没有反映出他们的思想观点和要求,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宣言》的制定,这使得它包含了一些新的进步的内容,如第二条非歧视条款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等,都超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范畴,这对世界各国人民进行反帝、反殖、反霸的斗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宣言》不是一项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胜利的成果,表达了世界人民希望不再有践踏人类生命和尊严之事发生的心愿。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使人权原则具体化,对世界人权事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般认为,《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因而它被许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广泛引用。正如我国政府指出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1968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20周年,这一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便自然地要认同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它虽然以解决国际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冲突为宗旨,但它表明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罗斯福总统的夫人艾琳诺·罗斯福是起草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唯一的副主席是一个中国人叫张彭春。序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第1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第3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4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5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6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7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8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10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11条(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第12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第13条(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14条(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第15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第16条(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第17条(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札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第21条(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第23条(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第24条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第25条(一)人人有权享受力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第26条(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第27条(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第28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第29条(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第30条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PreambleWhereasrecognitionoftheinherentdignityandoftheequalandinalienablerightsofallmembersofthehumanfamilyisthefoundationoffreedom,justiceandpeaceintheworld,Whereasdisregardandcontemptforhumanrightshaveresultedinbarbarousactswhichhaveoutragedtheconscienceofmankind,andtheadventofaworldinwhichhumanb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