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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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二、CISG的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适用CISG的合同(1)营业地主义——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合同CISG第1.1条(a)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例如外国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处或联络处,法律地位属于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权利义务都有委托人承担,不属于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营业地积极冲突时:交易一方存在多个营业地时营业地判断标准为CISG第10条(a)款: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消极冲突时:当事人没有营业地,以惯常居住地为准。(10条(b)款)3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约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2、不适用CISG的买卖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不适用。对货物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1)六种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交易(CISG第2条)一是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用作这种使用的;二是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三是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四是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五是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六是电力的买卖。(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5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3)混合合同(CISG第3条)公约规定了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卖方不卖货而卖服务),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买方不买货,而买服务)。例如我国沿海地区的来料加工贸易,由外国或港澳台提供原料,由境内企业加工制造后运出,并由境外企业支付加工费。——买卖的实际上是劳务,不适用公约。3、CISG不涉及的事项(CISG第4、5条)(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合同的有效性由各国合同法规定;6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2)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及买卖合同能否切断第三人对已出售的货物固有的权益问题;(3)买卖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题——卖方产品责任问题,属于产品责任法或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各国可以做出各自规定。三、CISG对我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加入CISG,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核准CISG时,根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声明对第1(1)(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保留。7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1、适用范围保留——1(1)(b)项即我国不同意根据公约第1.1条(b)款而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仅承认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据此,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第三国法律,即使第三国为公约缔约国,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2、书面保留即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自从1999年我国《合同法》生效后,在实践中已允许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故对CISG公约的书面保留已滞后于国内立法和实践的新发展,应尽快予以撤回。8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订立9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要约(Offer)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邀请”。10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告的行为等。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1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生效根据CISG第15条(1)款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如果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就已经做出“承诺”,且恰好“承诺”的内容与对方要约的内容一致,也不能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订立合同,而只能归结为相互向对方发出要约。3、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根据CISG第15条(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12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据此,要约撤回应遵循下列规则:(1)时间方面。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是可以撤回的;(3)撤回的法律效果。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即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4、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根据CISG第16条,要约撤销须遵循如下规则:(1)时间方面。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3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要约不可撤销之情况:一是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5、要约失效的原因(1)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作出(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这里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拒绝即受要约人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条件,该要约便告终止而失效;默示的拒绝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作出了实质性的改变。1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所谓实质性改变,根据CISG第19条(3)款,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3)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即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至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的期间撤销其发出的要约。(注意:要约的撤回并不构成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无所谓失效了)15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优质轮胎1000个,单价40美元,总计4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8日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要约之后,当天就向某轮胎公司订购了1000个轮胎。1月3日时,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回电:“货物已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应履行合同。”并于1月7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当付款?16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答:双方合同于1月4日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原因是新加坡公司虽然撤销要约的电传在德国公诉作出承诺前到达,但其1月1日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日期,且德国公司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备货了,因此,要约不可撤销。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17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二、承诺(Acceptance)CISG第18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据此,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行为。法律意义:通常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1、有效承诺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改变。(4)承诺应以口头、书面或一定条件下的行为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18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逾期承诺(1)概念根据CISG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2)种类◣主观逾期承诺——无客观原因,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或合理期限内承诺。法律后果:原则上无效,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仍可为有效承诺,合同成立。19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客观逾期承诺——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由于邮递延误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法律后果: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原要约已经失效,则该逾期承诺没有约束力。主观逾期与客观逾期法律后果不同原因:受要约人是否有过错。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承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指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此时,承诺是否有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20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反要约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承诺,构成反要约,原要约失效。(2)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若承诺通知未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该“不一致的承诺”原则上仍属于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对此非实质性变更无法接受,并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其反对这种变更,如果要约人不表示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以及承诺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2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4、承诺的生效与撤回(1)英美法系采取投递主义,即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而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公约》亦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口头要约原则上应立即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要约人给承诺人一定的承诺期限。(3)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承诺生效之前(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才不产生效力,此时,合同不成立。22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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