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及其概述第三章会员第四章交易第五章结算第六章交收第七章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第八章信息发布和管理第九章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是提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为规范本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所有参与本中心业务活动的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公约,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第二条本中心运营的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网(www.nb-ex.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会员之间的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在本中心和会员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本中心不提供履约担保。第三条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本中心及中心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中心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规则是本中心、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本中心接受会员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定义及其概述第四条“交易”是指在本中心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及收付定金、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活动。第五条“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承认并遵守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六条“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个交易席位可以派生若干个通道。第七条“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第八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第九条“中远期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允许在本中心内合同自由转让,采用竞价机制、合同定金制度和逐日结算制度、仓单交收制度等。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合同编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交易品种代码,第二部分为交收年月。中远期合同每月交收一次,具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及交收日期以该交易品种的交易细则为准。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最大期限为6个月。中远期交易程序是:(一)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中心交付定金;卖方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本中心交付定金。定金标准:(1)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按订货价计算的合同货款的20%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2)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必须用仓单置换定金。(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定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权限。(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五)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计量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及买卖数量单位以本中心公告为准,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必须是最小计量单位的整数倍。(六)交易手续费以本中心公告为准。第十条“现货电子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卖方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现货卖出邀约(销售合同),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品种以代码表示,编码规则以中心公告为准。交易程序是:(一)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会员向本中心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方可获得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卖出操作的资格。会员均具有买入现货电子合同的资格。(三)卖方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邀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卖方会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四)交易定金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交易手续费为每吨1元。(五)卖方会员报价和买方会员应价是指交易品种在约定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人民币元),此价格当天有效,合约未成交部分,双方均可撤单。(六)买方会员应价大于等于卖方会员报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并按卖方会员报价成交。买方会员应价小于卖方会员报价时,卖方会员可以以买入应价与其成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第十一条“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本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本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第十二条“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中远期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会员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过户给本中心,经本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中远期的交易和交收。第十三条“结算价”是指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第十四条“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中远期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第十五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收形式有:按期交收、提前交收、协议交收等。第十六条“交收日”是指会员就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第十七条“最后交易日”是指中远期合同终止电子交易的最后日期。第十八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会员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十九条“监管银行”是指由本中心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资金、定金、货款并对本中心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划拨的银行。第二十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与本中心签订《宁波大宗商品交易网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并用于会员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指定交收仓库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会员第二十一条本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四)具有相关大宗商品行业背景;(五)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规章制度;(六)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本中心制发的《入市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市协议》;(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第二十四条会员向本中心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租。席位租金以本中心与会员协商确定,以本中心公告为准。本中心在收到会员缴纳的席位租金后开通该会员的交易席位。第二十五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二)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三)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四)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五)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会员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与本中心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六)每日通过交易客户端查询结算报表,掌握自身资金状况,并通过中心公告了解中心动态;(七)接受本中心的业务监督;(八)维护本中心声誉。第二十七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中心:(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六)本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中心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本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会员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向本中心申请资格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第四章交易第二十九条本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电子合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本中心公告为准。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本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第三十条本中心根据市场具体发展状况,分批公布新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和质量标准,以本中心公告为准。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根据会员的需求,指定若干大宗商品为交易品种并由本中心予以公布。超出该范围的大宗商品,会员须提前向本中心提出追加交易品种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后方可参与交易。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取消部分交易品种。第三十二条根据会员的要求,在本中心注册的仓单可用于中远期交易。仓单注册的程序为:(一)卖方下载《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入库申请单》填妥后传真至我中心,由物流部确认、盖章后回传《入库通知单》给卖方和指定交收仓库。(二)卖方携带《入库通知单》传真件及正本提单、正本质保书(如没正本,在复印件盖上卖放红公章)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权转让和入库、验收手续。(三)仓库确认商品数量、外表质量、质保书真伪并确认货权后开具《仓库码单》和《存货凭证》,并在此两份单据上加盖公章先传真至本中心。(四)仓库在当日邮寄《仓库码单》和《存货凭证》至本中心。(五)卖方携带四份资料(仓库开具的《仓库码单》《存货凭证》传真件和正本质保书及下载的《仓单注册申请》填妥后盖上公章)到本中心申请办理仓单注册。(六)本中心在仓单注册完成后,会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会员名下。第三十三条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会员席位的交易指令,会员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第三十四条会员发布的中远期交易买卖指令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成交即时生效,并视为双方已签订《宁波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会员交易账户资金额满足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示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第三十六条会员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指令。第三十七条本中心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交易品种在约定交收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