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构成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在经济管理、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法人是不是经济法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二)经济活动主体(一)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2、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宏观调控部门专门经济管理部门立法、审查、批准、决定、监督•3、特殊企业(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企业••企业法•传统典型企业传统非典型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普通企业法(各类企业核心法+相关配套性法规)特殊企业法——特殊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等及其配套性法规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它们依法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特”:公共性•第一,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如《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第二,承担政策性经营或经济管理职能;•第三,特殊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第四,经营受国家或政府的控制;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强制缔约义务政府控价•特殊企业存在的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4、经授权(法律授权或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法定机构,不具有企业性质。•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二)经济活动主体•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个人等。••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如分厂与企业签订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合同;分店成为纳税人;•公民个人:税收法律关系、工商管理法律关系等•一、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一)经济职权的概念•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规制的资格。•经济管理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不得随意放弃)主体目的强制性•(二)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的内容•1.经济立法权(立法权限)•2、经济决策权(定期,临时性)•3、经济禁止权•4、经济许可权:如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5.经济取消权:取缔或消灭某种法律资格如企业注销登记•6.经济处罚权•7.经济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1.国有资产管理权•(1)国有资产登记权;(2)国有资产投资权;(3)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权;(4)国有资产稽核权;(5)国有资产处分权。•2.企业经营管理权。•3、企业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工业产权)•4.承包经营权•5.经济请求权•主要包括请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以及经济诉讼权。•(二)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2.合理行使经济权利•3.服从正当干预•4.依法缴纳税费•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1、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为前提;•2、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经济法责任≠经济责任);•3、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合性;•传统的责任理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4、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经济管理主体角色;“岗位责任”•5、表现为责任者违反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一)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仅仅适用一种责任形式难以达到全面评价的效果;使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产生预期,有利于守法和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28、129、132、133条;•(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四)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追究责任目的)赔偿性责任:•民法经济法国家赔偿(立法赔偿)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宏观调控领域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Damages)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PunitiveDamages)。赔偿损失(救济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责任:•财产罚、自由罚•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信用减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